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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青海省教育厅网 阅读:1770 次 日期:2015-04-20 16: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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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各自治州、各普通高考考区招生(考试)委员会、教育局,省属各普通高校(高职院校):

现将《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

2015年4月14 日

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依据教育部、省招委、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省情,制定本细则。

一、招生计划

普通高校招生计划由教育部统一管理。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计划编制原则、要求、统一的信息标准编制本校招生来源计划。

教育部负责汇总全国所有高校报送的来源计划,备案后统一分送下达给各省。省级招办依据教育部分省来源计划,与高校核对落实分专业招生计划(即生源计划)和相关说明,集中汇总后在本省高考成绩公布前向社会发布。

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分送、调整、执行管理等,都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未经教育部核准计划而招收的学生,以及未经省级招办统一录取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

录取时,如果填报志愿的考生数多于招生院校公布的在青招生计划数,且生源充足,高校可以利用预留计划顺扩,但不允许点招。顺扩的步骤和程序是,高校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添加顺扩计划,省招办依据考生志愿优先、分数优先原则,按照高校添加的顺扩招生计划数等额投档。

二、招生章程

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章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高校全称、校址、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科目的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其他须知等内容。

招生章程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平台查阅。

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三、填报志愿

高考成绩公布后,达到了我省分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依据自己的投档成绩,参考高校的招生章程、招生计划、自身体检结论,由本人自愿选报高校和专业志愿,在规定时间内填报《志愿表》和《复征志愿表》。

在一本、二本、提前单独录取(本科、专科)批次实施梯度志愿,每一批次设一、二两个志愿。在三本、普通专科批次实行平行志愿,每一批次平行设置五个志愿。

除了提前单独录取批次以外,其他各批次院校生源不足时复征志愿。复征时,考生还要在“是否服从调剂”志愿栏内明确表态,不表态或栏目为空白的,视为不服从调剂。

军事(含国防生)、公安(武警)类院校、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生源选拔(政审、面试、军体检及素质测试),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西藏大学面向我省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招生计划生源选拔(政审、面试),均在高考成绩公布、考生填报志愿完成后进行(另发通知)。

在志愿表中填报了外语专业的二本分数线以上考生,要参加省上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7月2日-3日到青海师范大学)。

回族、撒拉族等有特殊饮食要求的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注意了解所选报的高校中是否有“清真”食堂,以免上学后造成餐饮困难。

考生志愿以电子信息为准。考生和家长要对录入的电子志愿信息做细心校对,确认无误后在校对清单上签名,并对签名结果负全责。

同一院校的普通班、民族班、预科班招生,分别公布计划、分别填报志愿(以代码区分)、分别投档录取(用投档单位代码区分)。不能在三种计划类型之间混合平行填报“双跨”志愿。

藏汉双语考生通过分数转换,达到普通类院校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可自行选择、填报普通类招生计划志愿。

省内高职院校面向青南地区、循化县、化隆县定向招生高职专科计划,在省招委确定的投档线以上,由生源计划下达地区的考生自主选报志愿。生源不足时,由生源地州、县教育行政部门或招办负责补充。

四、高中学考成绩呈现

录取时,考生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成绩(以等第呈现),作为考生高考信息的一部分,提供给高校作参考。

省内中学应届、往届高中毕业生的高中学考成绩,由省招办负责从数据库中转接;在省外就读了高中并参加了就读省市高中学考的,其高中学考成绩在填报志愿时一并填写,由考区招办负责录入电子库,并负责与借读省市提供的纸介质成绩单(省级)核对,确保一致。

五、录取

招生录取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组织实施。实行网上远程录取。开学以后不实施补录。

(一)高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招生录取工作。高校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我省同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录取时,严格执行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规则。高校按照录取批次、招生计划提出调档数量或比例申请。一本院校不超过计划数的120%,二本院校不超过计划数的110%,三本、高职高专院校按计划数1:1投档。凡是未提出申请的高校,均按以上比例投档。投档线以上的平行分考生全部投档,由院校决定录取和退档。平行分考生较多,不能全部投档时,则按照系统生成的考生顺序投档;志愿内因退档出现的空缺计划的补投档、志愿内无生源需调剂投档的空缺计划,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考生顺序做1:1投档。

录取中,省招办和高校充分尊重考生的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退档的,取消其在同批次院校改投档和复征志愿的资格,只能参与下一批次院校的录取。已录取的考生不换录。

(二)平行志愿不分先后,所填报的院校都是第一志愿。录取时,招生部门严格按照教育部设置的平行志愿投档程序和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由电脑自动投档,省级招生部门无权操作志愿顺序。考生对自己所填报的平行志愿及投档结果负全责。正式投档后,除放弃录取申请者外,不接受任何改投档、改换录申请。

除军事、公安和公共安全等特殊类院校外,其余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高校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

(三)按照以下顺序分批次开展录取工作:

1. 提前单独录取(本科)。军校(含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公共安全类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高校的师范类专业(含师范类民族班、民族预科),体育类、艺术类本科,航海类,港澳院校,北京外国语大学,外语类院校的小语种,外交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经我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西藏大学面向我省六州各级党委办公厅(室)就业招生计划、青海大学免费医学生培养等定向招生计划。

2. 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自主选拔录取规定详见“十一”;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生源范围和录取条件详见“二十一”。

3. 第一批本科。“985”、“211”工程院校和经教育部、我省同意列入第一批本科录取的院校(或专业)及其民族班、民族预科;第一批本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

4. 第二批本科。普通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院校民族班、民族预科,第二批本科院校中的定向招生计划。

5. 省内院校民族预科。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6. 第三批本科(平行志愿)。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7. 提前专科。艺术、体育、公安类专科;高职高专院校中的民族班、少数民族预科、双语班,对口高职,五年直升;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订单式培养计划招生;西安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定向国家电网青海分公司就业招生计划。

8. 普通专科(平行志愿)。本科院校中的专科班、独立设置高等专科、高职学院、本科院校中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等。

9. 省内高职院校面向青南四州、循化县、化隆县定向招生计划。

六、加分投档及优先录取条件

(港澳院校不认可加分,按实际考分投档录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要提供省归国华侨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台湾省籍”考生要提供省台湾同胞联谊会(省委大院)出具的证明】

2. 烈士子女,增加20分投档。

3. 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全过程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汉族干部职工由工作地州(县)组织、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中央驻青单位、省直垂直管理厅局、省直国有企业等,由其省级主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由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经历由就读学校、县教育局证明】

4. 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

5. 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

(二)少数民族考生:在向国家部委属院校投档时,增加20分投档;在向地方省属高校投档时,给六个自治州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35分投档,给西宁市、海东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增加20分投档。对口高职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加分。

(三)对玉树、果洛、黄南州“民考汉”考生小学、初中、高中全过程一直在牧区就读、与当地的汉族学生接受了同类教育、参加了同类试题的高考,选报省内院校的,在享受原照顾加分投档条件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在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予以优先录取。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加强考生加分投档资格审核,严格认定程序,做好公开公示,强化监督管理。享受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经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学校、考区招办、省招办三级公示后方予认可(少数民族考生以户籍信息或市州以上民族宗教部门的批复为准,不做公示)。学校、考区在4月底前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5月10日前向省招办报告结果。省招办于5月20日前在《青海招考指导报》上公示。报名或公示结束后才取得加分资格的,由考区招办向省招办补报相关资料,补报时间不得超过6月6日(高考前)。

七、投档成绩计算方法

普通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语文+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①填报用藏文授课招生计划的:民族汉考+藏语文+数学+综合+照顾分;②填报用汉语授课招生计划的:(民族汉考+藏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藏汉双语考生选报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的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50%计,外语按100%计;选报用藏语授课的高等学校的专业,藏语文、民族汉考各按实际得分的100%计,英语成绩作参考。〕

蒙文文史类、理工类、体育类:(民族汉考+蒙语文)÷2+数学+外语+综合+照顾分。

艺术类(本省艺术专业省级统合格考生):普通类投档成绩(含照顾分)+专业统考成绩。

对口高职:语文+数学+外语+(照顾分× 3 /5)。

八、录取确认

高校将拟录取新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统招、定向、保送、单考单招、对口高职等),省招办核准形成录取新生数据库、打印录取新生名册(即《录取新生审批表》)。

考生通过青海招考信息网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核实《录取通知书》是否真实。

九、艺术类招生

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加强对艺术类招生的监督管理。除教育部允许可单独组织校考、不编制分省计划的艺术类院校外(含国家各部委所属院校),其余院校须认可我省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成绩,否则其自行组织的校考、确定的录取名单我省均不予认可。

同一考生在上述多所院校参加艺术类校考并取得合格证或被多所院校拟录取的,要填写《青海省参加艺术类专业校考合格考生志愿表》。录取时,省招办严格按照考生填写的志愿顺序投档。正式投档之后高校发来的预录取名单,不予认可、不改投档案。

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批次非艺术类院校或专业。但中职毕业生(三校生)只准填报艺术类院校,否则不予录取。

取得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合格证、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招生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我省公布的招生计划填报志愿、参与录取的考生,和普通类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

艺术类考生不能在同一高校的两个以上不同的艺术类专业之间平行填报双跨志愿,要分别填报、分别投档、分别录取。

十、体育类招生

体育类考生专业考试合格并达到我省确定的文化课成绩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

体育类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单独录取批次院校以外的其他批次非体育类院校或专业志愿。

专业考试合格、文化课考试成绩达到我省确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以文化课成绩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并排序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十一、自主选拔录取

自主招生是对现行统一高考招生录取的一种补充,是自主招生试点高校(90所)面向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的一种选拔录取方式。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由本人向试点高校提出申请,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社会团体或专家个人等均可实名提供推荐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考生所在中学(单位)或原毕业中学应依据考生学籍档案、在校表现和高校要求,如实提供考生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的情况,包括高中阶段课程修习情况和相关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社会公益活动情况、获奖证书证明以及其他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情况的写实性材料。

申请自主招生的考生,要接受所申请试点高校的考核、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具体步骤是:省内中学动员学生参加自主招生申请。高考前,由试点高校组织审核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确定参加学校考核考生名单,在考生所在中学进行公示。高考结束公布成绩前,试点高校完成考核,确定考核合格学生名单、专业及优惠分值并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省招办和有关中学为试点高校的考核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高考成绩公布后,对试点高校考核合格、高考成绩达到我省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和试点高校确定的优惠分值的考生,单设批次、单独填报自主招生试点高校志愿。相关高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追加自主招生预留计划。在第一批本科前完成录取并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公示。

对学科特长或创新潜质特别突出的个别优秀考生,经向社会公示后,由试点高校提出破格录取申请,经省招委核准后录取并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公示。

十二、高校综合评价招生

教育部规定,经批准开展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的省份和高校,要进一步明晰试点定位,主要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不得采用自主招生办法招生。从2015年起,高校考核原则上安排在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综合评价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

十三、高水平艺术团招生

(艺术特长生)

教育部规定:高水平艺术团招收特长生,录取人数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严格按照测试结果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艺术团招生计划的2倍。除个别经教育部批准的高校外,试点高校须在生源省份第一批次投档线下20分以内录取艺术测试合格考生,不得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少数艺术测试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高校录取此类考生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艺术团招生计划的15%,按不超过拟录取考生数的2倍确定公示名单。

试点高校须与拟录取的相关考生签订协议,明确入校后参加艺术团活动的义务和责任。

十四、高水平运动队招生

(体育特长生)

教育部规定: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规模不得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本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试点高校要加强报考资格审核,严格依据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核实考生运动技术等级,并对网上核实结果进行截图保存。考生所持有的运动员等级证书项目应与报考的高水平运动项目一致。严格按照测试结果择优确定合格考生名单,公示合格考生人数不得超过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倍。试点高校要严格执行有关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在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划定的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录取体育测试合格考生。对于体育测试成绩特别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适度降低高考文化成绩录取要求,但不得低于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高校确定的此类考生入围公示人数不得超过学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30%。获得一级运动员、运动健将、国际健将及武术武英级(或以上)称号之一的考生,可申请参加试点高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也可选择参加高考。对于通过高校文化课单独考试方式录取的考生,高校确定并公示的入围人数不得超过本校当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计划的20%。

试点高校要与拟录取的相关考生签订协议,明确入校后参加训练、比赛的义务和责任。

十五、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

详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

十六、保送生招生

具备保送生资格的学生有五类:高中阶段在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中获得一等奖并被遴选为国际奥赛国家队集训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中阶段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经教育部批准具有推荐保送生资格的外国语中学仅可向高校的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推荐思想品德和学习成绩优秀且高中阶段均在本校就读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符合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中有关保送要求的退役运动员;符合公安部、教育部相关规定的公安英烈子女。

具备保送资格的考生向有关学校或部门提出保送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并通过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及考生所在中学多级公示后,高校组织综合考核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并进行公示。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应于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前,对拟录取保送生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办理录取手续。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严禁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违规录取未经本校文化测试和相关考核的考生。严禁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的学生录取或调整到非外语类专业。

十七、高职院校单考单招

为突出高职教育特色,完善高等教育多元化选拔机制,国家授权高职院校开展独立组织考试录取(简称高职院校单考单招)。生源范围主要为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报考专业与其中职期间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

我省8所高职院校的单考单招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参加了单考单招的考生若被正式录取,不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可继续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单考单招计划纳入高职院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内,未完成的计划转入按高考成绩录取的招生计划中(5月10日前高职院校派人到省招办做计划转接)。

省内高职院校可单独或联合组织文化课考试,也可结合学生的高中学考成绩,只组织以职业技能测试为重点的相关考核。单考单招的具体规定或要求,由各高职院校分别公布招生简章。

十八、对口高职招生

对口高职是高职教育的一种招生培养形式。主要生源为中职(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应、往届毕业生。学历层次有专科、本科。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本省命题,考题范围为中职教材。高职专业设置与中职阶段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对口高职考试、填报志愿时间与普通类高考生同步进行。考生根据考试成绩、省招委公布的最低建档线,参照招生院校的招生计划和专业,选择填报本人志愿。

十九、五年直升

五年直升又称五年一贯制,也称初中起点大专教育。招收初中毕业生。被高职院校录取后,前两年学习基础课程,后三年学习高职课程。在完成前两年学制的当年,就地参加转段直升高职报名,由省招办负责录取并向教育部注册。大专学业期满后,颁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为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学历。

二十、定向招生

除了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民族预科、民族班、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外,在我省安排了其他形式(如对口帮扶、行业培养)定向招生计划的高校,要提供高校与定向培养单位(地方政府或具有独立人事权的单位)之间签订的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协议书。

同一高校的定向招生计划与非定向招生计划在同一批次参加录取。定向招生计划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高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对口帮扶地区定向计划生源不足,则以全省填报了定向志愿的生源做补充。若仍完不成定向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二十一、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为了促进教育公平,增加农牧民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机会、引导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健康发展和支持贫困地区高层次人才培养,国家实施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所有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招收农村户籍学生,拓宽农村学生就读重点高校升学渠道。

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即国家专项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211工程”高校为主的本科一批招生学校承担。二是农村学生单独招生计划(即高校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高校承担。三是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即地方专项计划),由青海大学承担。

对专项计划采取单设批次、单独录取方式。生源不足时复征志愿。我省实施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录取条件是:除西宁市四区、青海油田外,具有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的农(牧)业家庭户口(不含从省外迁入考生)、在本省中学实际就读高中满三年学籍、参加了我省当年高考的学生。

“农(牧)业家庭户口”以户口簿为准。户籍制度改革后,将部分农牧民的“农(牧)业家庭户口”改为“城镇居民户口”,但其家庭成员仍然在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的,在提供了“村集体组织成员证”、或旧户口本、或土地经营证件、或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其原始身份的证件的(录取前审查原件和复印件),其家庭成员参加了高考的,也可以选报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

二十二、港澳院校内地招生

港澳院校在内地的招生分为单独招生院校、分配生源计划实施网上远程录取院校两种类型。

(一)单独招生院校

院校不作分省计划,采取根据考生本人申请,由高校对考生进行“面试+外语口试”等考核,再参考当年高考成绩基础上的单独招生方式。单独招生院校的报名办法可通过网络查询或从院校公布的招生章程中了解。单独招生院校有: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教育学院、香港公开大学、香港演艺学院、香港树人大学、珠海学院,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旅游学院、澳门镜湖护理学院。

(二)分配生源计划实施网上远程录取院校

和内地高校一样,采取由院校作分省招生计划,省招办公布院校在青招生计划和有关要求,高考成绩公布后,上线考生填报志愿,再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方式。招生院校有: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

港澳院校均不认可照顾加分,一律按考生高考实际成绩投档录取。

二十三、免费师范生招生

为了促进教育发展与教育公平,国家在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

免费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安排。免费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毕业后须从事中小学教育十年以上。免费师范生毕业后一般回生源所在省中小学任教,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可在学校间流动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进行双向选择,为每一位毕业生安排落实任教学校,确保有编有岗。

符合条件的免费师范毕业生可免试在职攻读教育硕士专业学位和与教学相关的学术性硕士学位。

免费师范毕业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该费用总额50%的违约金,同时记入诚信档案。

免费师范生招生计划在提前单独(本科)批次录取。

二十四、民族预科 民族班招生

普通高校举办的民族预科、民族班,是国家为加快培养少数民族人才而采取的一种特殊办学形式。民族预科、民族班是指对当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适当降分、择优录取的少数民族学生,实施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预备性教育的一种办学形式。

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招生计划。民族预科、民族班录取工作安排在各有关高校本、专科统招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其中报考民族班的符合投档条件考生与相应本、专科统招考生同时投档;报考预科班的符合投档条件考生,按预科计划顺序投档。

民族班和国家部委属院校、省外院校民族预科计划的生源是全省少数民族考生;青海省属院校的民族预科计划限招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农村户口少数民族考生。

民族预科学制,除特殊规定外,一般为一年。

二十五、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即青海生源),是指所有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资格、户籍在我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西藏政府出资培养经费,由中国农业大学、北京林业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东北林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西南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等13所高校承担招生培养任务。

下达给我省的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严格按教育部规定执行,随院校同批次录取。高校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其最低录取线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提档线下40分。

已录取的考生到学校后先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协议书者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入学资格,相关责任由学生本人承担。

学生本科毕业后,按中办发〔2001〕19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到西藏工作。

二十六、军事院校 国防生招生

军事院校招生严格执行教育部、总政治部规定,只录取参加当年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不录取军检面试不合格考生,不录取无志愿考生。在省招委统一确定的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军事院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在填报了军校志愿、军检面试等合格生源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新生。具体要求详见教育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实施细则》(政干〔2008〕19号)。

国防生分为两类,一类是从普通高校在校生中选拔,另一类是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两类国防生在学业上,与本专业同年入学的其他在校生课程学习内容一致。从应届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国防生,由军队依托地方普通高校从参加当年高考的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中(含符合保送条件的保送生)招收的后备军官。国防生与军队有关单位签订协议后,在校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完成规定的学业和军政训练任务并达到培养目标,取得毕业资格和相应学位后,按协议办理入伍手续并任命为军队干部。

军事院校(含国防生)在我省的生源选拔工作由省招委、省军区政治部另行通知。

二十七、考试招生信息管理

考试招生信息以及未授权公布的其他信息属于国家秘密。考试招生信息由教育部、省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发布。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采取严密措施,确保考试招生信息绝对安全。考试招生信息包括考生个人信息,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监考人员、巡视员情况,考试情况,评卷情况,视频监控录像,考试成绩、诚信考试情况,考生志愿、招生录取信息等。

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考试招生信息由教育部或省招办向社会发布,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泄露。严禁考生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售卖或考生志愿被他人非法操控。

(一)规范信息公开内容、拓展信息公开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完善信息承诺、审核公示、档案管理和违规惩处四项工作机制。优化信息管理系统,使信息管理更加科学规范。考区对信息的采集与处理工作要严格管理程序和工作纪律,做到准确无误。

(二)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做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安全。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数据库,不再接受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确认的信息承担责任。

(三)严格责任落实,严肃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严守管理权限,确保考生信息安全、保密、可靠。考生基本信息和志愿信息由考区招办负责收集汇总,全省同一天提交(另文通知),严禁考区之外的任何单位或人员(包括中学信息管理人员)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收集统计甚至泄露、操控、篡改考生志愿信息,否则将作为严重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处理。

(四)优化招生宣传服务,创新宣传形式,完善信息查询服务平台,做好高校招生政策宣传、咨询;及时回应处理考生关切,适时发布招生预警,畅通考生申诉渠道。

二十八、考生档案

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

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或高中会考)成绩、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考生纸介质档案材料有:《考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考生资格审查表》、《考生体检表》、《考生志愿表》、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资格审查登记表(含所有资格审查资料)、享受照顾加分投档条件证明(件)(前述材料均为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

纸介质档案内容与电子档案相对应部分内容完全一致。我省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本人带到所录取的高校。《复征志愿表》不装档案,由考区招办保存。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或在省内县与县之间迁移的户口,档案中要装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原落户派出所、批准落户的州、县(市区)公安局户口专用章。

将户口从青海转出省外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转出青海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考区招办负责对所有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对篡改、套印迁移手续者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二十九、资格审查

按照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考试招生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省招办《关于2015年普通高考报名事宜的通知》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资格审查工作。

(一)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省招委“青教招委〔2000〕7号、〔2006〕33号,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四个文件中的规定审查(省外在青务工人员子女就地高考的具体条款和内容详见省招办《关于2015年高考报名事宜的通知》附件二)。

(二)资格审查工作由考区招委会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认真核查考生在青高考和录取资格,并为其最终的审查结果负全责。市、州招考办做好协调,并制定落实好本地区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查督办制度,同时对辖区考区的审查工作把关负总责;对资格有疑、群众举报的考生进行核查。

严格实行四部门负责制,即:对考生户籍的审查由公安部门负责;对考生学籍的审查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就读中学负责;对加分条件、省外就读了高中生的资格审查由考区招办负责;对违纪违规问题的查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三)资格审查时,重点审查在本省中学空挂学籍后到省外就读高中;外省籍考生将户口迁入青海后又在省内州、县(市区)之间多次迁移,从中变更和隐瞒了真实身份甚至在省外就读等考生的资格。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并按责任机制,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做处理和问责。

资格审查工作中,各考区招办之间要加强沟通或通过省招办协调,相互协助做好有关考生资格调查工作。

考生的报名信息要与其高中学考库(省外就读高中生登记库)、往届生高考库、公安部门户籍库核对,清查不法人员冒充(名)我省居民、往届毕业生、中途缀学学生身份在青高考。对其中的违纪违规人员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报案,依法追究责任。

我省高考中的“直系亲属”只指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将户籍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在户口簿上变更为“直系亲属”的,不予报考或录取,责任由变更部门承担。

高中学考库中为省外身份证号,高考库中变为青海省身份证号的,必须提供家长、考生从省外迁入青海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盖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否则不予报考或录取。

资格审查时发现的假户籍、假迁移等材料不退还,转交给纪检监察部门做查处和追究责任用;对搭桥户、空挂户、空挂学籍、替考、冒考等行为做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涉及考生按教育部规定做处理,档案材料不退还。

(四)省外来青务工、经商、个人投资私营企业人员以及省外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公司的派入员工等,考生及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户口已迁入我省或只办理了“蓝印户口”“居住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中学就读高中,且在青高考时必须符合省招委规定的相关报名录取条件。此类学生如果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后到省外中学就读的,一经查实,不允许在我省高考或录取,由空挂学籍的省内中学及家长负责。

省外居民与我省居民重组家庭后,从省外将本人及与其原配所生子女的户口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且达到省招委规定的报名条件后,方可参与相应批次院校的录取。

依据《收养法》有关条款以及“青教招委字〔1987〕018号、〔1988〕002号、〔2000〕7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我省居民从省外收养的孤儿,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此类考生在我省参加高考时,必须符合《收养法》有关条款,即: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被收养人亲生父母双亡。高考报名时,还必须按照省招委上述三个文件的规定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收养人夫妇无子女证明(家长单位、县区级计生部门分别出具);考生亲生父母双亡资料(原籍地公检法等部门对有关案件处理文件);考生亲生父母原单位证明;户籍迁移手续(加盖了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收养证》、《公证书》。

(五)考生不按规定及要求报考,考生所在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考区招办(往届生、省外就读高中毕业生)未严格审查,考生报名、志愿填报等结果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考生本人、中学、考区招办分别承担。

三十、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等学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可向所报考高等学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等学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办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三十一、附则

(一)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二)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口迁移等手续,在高校规定的时间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三)本《细则》由青海省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各市、州、考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将本《细则》转发至辖区各单位。

附件:

1、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考生温馨提示

2、青海省2015年普通高考工作进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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