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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及我区有关招生考试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2015年宁夏高等职业技术学院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独招生)规定。
一、报名
1、报名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我区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宁招委[2014]13号)执行。
2、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考生的诚信教育。特别是加强在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阶段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二、综合素质评价
1、根据《宁夏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指导方案》和《宁夏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的要求,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综合素质做出全面评价。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由所在学校对其综合素质作出评价;其他考生由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或其现工作单位对其综合素质作出评价,社会考生只填写《宁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综合素质评价表》中的突出表现、特长、奖励情况和综合评语。考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以文字形式呈现,须电子化处理后提供给高校作为录取时的参考。
2、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应在报名前进行。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工作由考生报名所在县(市、区)招生工作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四、考试及评卷
1、考试科目
高职单独招生考试科目设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
2、考试命题
高职单独招生考试命题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
考试卷面分值满分为450分,其中语文、数学、英语各科满分均为150分。
3、考试时间
宁夏2015年高职单独招生考试科目及时间表
日 期时 间 | 6月7日(星期日) | 6月8日(星期一) |
上 午 9:00-11:30 | 语 文 | |
下 午 15:00-17:00 | 数 学 | 英 语 |
4、考试地点
银川市的考生在西夏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石嘴山市的考生在大武口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吴忠市的考生在利通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固原市的考生在原州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中卫市的考生在沙坡头区单独编排考场考试。
5、评卷
高职单独招生考试的评卷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
五、志愿设置及填报志愿
1、今年我区高职单独招生继续采取“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要求进行设置,“平行志愿”设置A、B、C、D4个并列的院校志愿(本科志愿根据计划单独设置)。每个院校志愿均设置6个专业志愿及1个专业服从志愿。
“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设置“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填报同样采用“平行志愿”模式。
2、达到我区高职单独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的考生,方可填报“平行志愿”。
达到我区高职单独招生的高职(专科)院校填报志愿资格线以上的未录取的考生,方可填报“征集志愿”。
3、志愿填报实行公布分数后,通过网上分时填报。
6月23日至27日:填报本科(不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科)志愿。
7月28日至31日:填报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本科志愿,高职(专科)志愿。
各批次中的“征集志愿”填报时间在各批次录取期间另行向社会公布。
4、考生必须根据宁夏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宁夏2015年高职单独招生计划及网上志愿填报办法认真填报志愿,不得兼报其他非高职单独招生的高校;户口不在宁夏而在宁夏各中等职业学校就读毕业的考生,只允许填报宁夏区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专业。
六、建立考生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由考生报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中有关条款建立。
七、录取
1、院校投档比例原则上按照本科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05%以内、高职(专科)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10%以内确定,区内院校根据考生志愿填报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宁夏教育考试院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根据生源分布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高校在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宁夏教育考试院开始投档。
2、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首先对考生进行排位,再根据排位逐个对考生按所填报的“平行志愿”中的院校顺序检索投档。考生排位的办法为:将考生按总分(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分(文化课总分与政策性照顾分值的总和)相同时则再按单科顺序及成绩排序。单科顺序的排序原则:语文、数学、英语。
3、平行志愿实行一次性投档,对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征集志愿。“征集志愿”的投档录取仍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原则进行。
4、高职单独招生录取工作由宁夏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符合院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高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宁夏教育考试院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高职单独招生录取照顾政策及违规行为处罚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罚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中有关条款执行。
5、录取新生名册必须经宁夏教育考试院核准,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生效并寄送高校。高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本人。
八、报名考试费
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用于招生考试工作开支。收费标准按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应按规定比例及时将所收报名考试费上缴宁夏教育考试院。
九、区内高校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教育考试招生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执行。
自治区生态移民子女注册入学录取按《宁夏区属高职院校面向中南部地区生态移民子女高中阶段毕业自主招生注册入学录取模式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要求执行。
十、本规定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招生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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