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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疑问可咨询本网站,或者自行登录学校官网查看相关招生信息。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了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法招生,结合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社会了解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艺术类专业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概况
一、学院名称: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
二、办学类型:独立学院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院代码:14087
五、学院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2号
第二章 招生机构
第四条 珠江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五条 学院设有招生工作办公室,其为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 珠江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订2015年面向全国的招生计划。按照教育部核准下达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向社会公布;同时还将通过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在招生录取过程中,预留计划的使用须经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同意,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用于对生源好、志愿足、录取分数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做适当调整。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七条 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为21000元/年/生,收费标准详见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公布招生计划表或学院下发的2015年新生报到须知。如政府对当年度学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政府规定的标准为准。
第四章 报名资格及录取规则
第八条 凡报考我院美术类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统考专业合格证书,即具有报名资格。天津、山东报考我院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取得任意一所本科层次院校音乐类专业合格成绩(本科层次);其他省市报考我院音乐学专业的考生须获得所在省、市、自治区统考专业合格证书,即具有报名资格。
第九条 凡报考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美术类专业的考生,文化
考试成绩须达到本省美术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填报我院志愿,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投档原则,参照考生所填志愿顺序,对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地区有特殊规定,以当地招考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凡报考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音乐学专业的考生,文化考试成绩须达到本省音乐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填报我院志愿,按照各省(市、自治区)规定投档原则,参照考生所填志愿顺序,对进档考生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择优录取。(如考生所在地区有特殊规定,以当地招考部门的相关规定为准。)
综合分换算方法如下:
省份 | 综合分 |
天津 | 综合分=文化课 |
山东 | |
浙江 | 综合分=浙江省艺术类音乐综合分 |
河北 | 综合分=(文化课/7.5)+(专业课/2) |
内蒙古 | 综合分=(文化课/7.5)+(专业课/3) |
山西 | 综合分=(文化课/7.5)+专业课 |
第十条 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按含有加分的投档成绩决定是否录取,在安排专业时依据含有加分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以及数学、英语单科分数较高的考生。
第十二条 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珠江学院部分招生专业设有双语(汉语和英语)教学专业课程。非英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均为英语,小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四条 珠江学院在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后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复试与复查
第十五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考生在入学报到前,学院按照招生政策对其进行体检复查,并按照录取标准进行专业复查考试;对复查不合格,不符合招生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依据《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生管理细则》、《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珠江学院通过科学合理设置课程、适时调整教学内容、积极改革教学方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尤其注重学生英语实际能力和专业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十九条 我院是独立学院,属于民办性质,尚未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和减免学费工作,经济困难考生慎重填报。珠江学院设有覆盖面达20%以上的多种形式奖学金。
第二十条 对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符合国家及我院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2015年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艺术类专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凡以前珠江学院有关本科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珠江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天津财经大学珠江学院招生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咨询及录取结果查询方式
网址:zhujiang.tjufe.edu.cn
E-mail:zhujiangzhaoban@163.com
电话:022-22410821 22412000
传真:022-22410821 22410864
邮编:301811
地址:天津市宝坻区京津新城珠江北环东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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