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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指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学术方向,对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进行指导,关心硕士研究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全面承担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责任的教师。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热心研究生教育工作,身体健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有团结协作精神,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能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
第四条申报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应具备下列资历条件之一:
(一)正高职称者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
(二)副高职称者年龄在57岁以下,其中45岁以下者应具有硕士学位。
第五条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强的科研能力,活跃在本学科研究前沿,已形成较稳定的研究方向。申报硕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近三年内(自申报之日起前推3年计算,下同)应具备下列科研条件之一:
(一)以第一作者身份(下同)在CSSCI\CSCD来源期刊公开发表3篇以上(含3篇)与所申报学科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有被SCI收录的论文1篇以上(含1篇);或有在校定权威刊物发表的论文1篇以上(含1篇)。
(二)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与所申报学科专业相关的科研课题1项以上(含1项);或主持、完成省级鉴定的科研成果2项以上(含2项);或主持完成国家级鉴定的科研成果1项以上(含1项)。
(三)正式出版与所申报学科专业相关的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含1部,署名为前2名);或编著供高校使用的教材(如系集体编者,本人应为主编,并承担不少于5万字的撰写任务)。
(四)省部级政府奖获得者(一等奖署名排名前3名,二等奖署名排名前2名,三等奖署名排名第一)。
以上科研成果以学校科研处统计资料为准。
第六条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课题或主持其他科研课题,且科研经费较为充足。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的教师,遴选时可优先考虑。
第七条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完成本学科专业一定的本科生教学任务,并且能高质量地讲授本学科专业硕士生学位课程或反映当前国内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研究生必修课。
第八条特殊学科专业如确有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上报学校审核,可适当放宽对学历和科研成果的要求。
第九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长江学者、芙蓉学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湖南省优秀社科专家、被985或211高校遴选为博士生或硕士生指导教师者,授权学科终期验收中的学科带头人及学科方向负责人,可经校长办公会直接认定。
第三章职责
第十条 在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统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十二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或学术讲座,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 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辅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做出鉴定,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研究生的重修、劝退等提出意见。
第十五条 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社会调查、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撰写、学位论文写作等的指导。
第十六条 既教书又育人,重视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品质和学风培养,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因材施教,注重研究生创新性思维的培养,引导研究生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十七条 协助硕士生导师组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研究生学年考评、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积极参与学科(专业)点建设,为所在学科(专业)点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九条 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规定,并教育研究生切实遵照执行。
第四章 权利
第二十条 为发展交叉学科和拓宽研究生专业知识面,根据培养工作需要,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以下简称学位点)成立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在组长主持下,导师组成员应发挥自己的专长,做好研究生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院(所)应尽量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硕士生导师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硕士生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和导师组成员在研究生公开发表的论文中起重要作用者可以署名。硕士生导师和研究生合作发表的研究成果,如硕士生导师排名第二,在申报成果(硕士生导师考核)时,可视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属于教学工作量,由学校统一计算课时量和分配课酬。
第二十四条 指导研究生的导师,给予一定资料费补助,该费用在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其学位后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 遴选和聘任
第二十五条充分调动硕士生导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鼓励竞争,注意学科专业近期研究和长期发展相结合,在发挥老教师作用的同时,努力创造条件,让优秀中、青年教师迅速成长为学术带头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中、青年教师为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二十六条遴选硕士研究生导师应综合考虑教师自身条件、学校整体发展需要、招生规模、经费和设备等诸多因素,坚持德才兼备、力量集中、优势发挥、重点保证的原则,防止按硕士生授权点平分遴选指标的倾向。
第二十七条学校每次聘任硕士研究生导师有效期为3年,经考核合格者,可继续聘任为硕士生导师。
第二十八条遴选办法和程序
(一)遴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步骤如下:
1.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商学院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由拟申请学科的学科组集体推荐。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根据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条件,对申请者进行评议、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同意票者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同意票者为通过。
4.表决结果报学校批准后予以公布。
(二)获得某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申请人被聘任后,可列入下一年该学科专业硕士生招生计划。
因学位点建设需要,需由原学科专业转相关学科专业招生的指导教师,应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南商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转专业申请表》,经拟转入学科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在每年6月1日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确认。
(三)每位硕士生导师一般只在一个硕士点担任指导工作,如确有必要,申请跨学科专业兼岗的硕士生导师,须在已任硕士生导师的学科和申请兼岗的学科同时具备上述遴选条件,并按程序重新参加兼岗学科的硕士生导师遴选。兼岗学科专业最多不得超过3个,如达到3个,须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特别申请。
(四)申报者对在遴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逐级提出申诉,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均应受理,并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做出仲裁。
(五)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如发现虚假情况,即取消其本次遴选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培养研究生的实际需要,可选聘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选聘为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的人员,应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硕士点所在学科取得较大的工作成就,科研成果丰富。选聘兼职硕士生导师,须由申请人员向有关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硕士点导师组组长提议,具体选聘程序和选聘标准与校内申请人员相同。
聘任为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三十条 硕士生导师与研究生实行双向选择。采取研究生提出申请,硕士生导师同意,导师组组长审批,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确定指导和被指导关系。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三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负责实施。二级学院每年对在任硕士生导师的教学科研情况、研究生培养和学位论文质量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学校每3年对硕士生导师考核评估一次。对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学位与学科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硕士生导师,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难以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的,给予暂缓指导直至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再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处理意见由二级学院上报学校研究生处,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暂缓或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时,需按新增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审批。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暂缓研究生招收资格:
1.3年内未新获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者或3年内未出版专著、教材,发表论文未达到要求者;
2.不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学术道德较差、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者。
整改后达到要求者,经本人申请并报研究处审查同意,可自下一年恢复招收研究生资格。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1.连续两次被暂缓招生者;
2.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在3年内累计两人次没有通过“双盲”评审者;
3.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3年内在省学位办学位论文抽查中累计两次出现“D”等级者;
4.受党纪、行政处分者或刑事处分者;
5.连续3年未招收到研究生者;
6.因身体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实际指导研究生达3年以上者;
7.出国逾期不归、调离(或长期离开)工作岗位者。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南商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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