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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2015年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考试考核工作,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发〔2007〕8号)的有关规定,参照《广东省军转干部考试安置办法》(粤军转组〔2015〕1号)考核评分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考核评分办法如下:
一、考核评分方法
由市军转办依据军转干部档案材料对其服役期间的表现和贡献等进行量化考核评分。累计考核分最高不封顶;计算考核分的年限截止到2015年3月31日;考核结果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www.szhrss.gov.cn/ztfw/cjjy/gbaz/tzgg/)进行公示7天。
二、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
(一)服役年限评分:入伍每满1年加1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直接入伍的,比照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干部相应确定服役年限。
(二)职务等级评分:排职4分、副连职5.5分、正连职7分、副营职8.5分、正营职10分、副团职11.5分、正团职13分。专业技术干部和文职干部按对应职级赋分(最高评分不得超过正团职)。
(三)军衔等级评分:少尉1分、中尉2分、上尉3分、少校4分、中校5分、上校6分、大校7分。文职干部参照赋分。
(四)边远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工作评分: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涉核工作每满1年加0.5分,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在西藏或者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的,计分时满1年按2年计,不满1年按1年计。边远艰苦地区和高山海岛的范围,执行国转联〔20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五)学历评分:本科或学士学位1分、研究生或硕士学位2分、博士研究生以上3分。
(六)奖惩情况评分:荣誉称号1次加15分、每增加1个加5分;一等功1次加10分,每增加1个加3分;二等功1次加6分,每增加1个加2分;三等功1次加3分,每增加1个加1分。行政警告1次减2分,行政严重警告1次减4分,记过或党内警告1次减6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1次减8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1次减10分,撤职或留党察看1次减12分;行政警告每再出现1次相应再减1分,行政严重警告减2分,记过或党内警告减3分,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减4分,降职降衔或撤销党内职务减5分,撤职或留党察看减6分;因同一件事受两种以上处分的,按最高处分项目减分。
(七)烈士子女评分:军转干部属烈士子女的加6分,但因个人原因受到党内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不加分。
深圳市军转办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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