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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5〕44号)和《肇庆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5年面向社会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肇教人〔2015〕34号)精神,为确保我县今年面向社会人员认定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广宁户籍或人事档案已挂靠我县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认定对象包括:
(一)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在职在岗教师。
(二)其他符合学历条件的社会人员。
暂不受理一年内同时申请认定两种以上(含两种)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以下四个基本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我省认可的幼儿师范学校包括以下四所: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及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精神,社会人员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根据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重申不准跨地域和对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粤教语〔2010〕24号)精神,普通话水平测试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在省内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有效。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修学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相对应层次的师范类《教育学》、《教育心理学》两门课程(以下简称“两学”)并考试合格。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补修“两学”并考试合格:
(1)省教育厅选定的33所高校对本校非师范生开展“两学”培训,2014年9月1日前参训人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的《广东省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培训合格证书》有效。
(2)2014年9月1日前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并同时取得“两学”合格证书人员,其成绩有效。
(3)2009—2014年期间参加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两学”培训,并同时取得“两学”合格证书的人员,其成绩在取得证书所在地有效。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应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人事档案挂靠地教育行政部门参加教学能力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认定方式
1、申请人户籍在我县或人事档案挂靠在我县的,可向我县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我县的人员,须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2、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二)网报时间
网上报名时间:2015年9月21日8时至9月30日17时,网址为“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
(三)现场确认
1、申请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必须在2015年9月28日至10月9日正常上班时间内确认。
2、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必须在2015年9月28日至10月15日正常上班时间内确认。
3、确认地点:广宁县教育局行政审批股。
4、申请人需在现场确认前完成网上报名、普通话测试、学历证书鉴定和体格检查等。
(四)申请人确认时需提交的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网报完成后下载导出表格用A3纸正返面打印)一式2份;
2、《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1份;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
4、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6、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份,或县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1份;
7、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两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师范教育类毕业人员需提供相应层次的《学籍表》或《成绩表》(在本人人事档案内)复印件1份,并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签署“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和加盖单位公章。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9、公办教师要提供在职在编证明1份。其他社会人员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或学位)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1份(学历鉴定地址:广州市农林下路广东省教育厅6楼学历认证中心)。
10、体格检查合格证明(自行到广宁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其他医院体检无效)1份;
11、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彩色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现场确认后由县教育局组织安排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具体测试时间、地点和需要测评人员待现场确认后另行通知。
(五)认定收费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包括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与学历不对应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缴费240元。
2、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及学历鉴定等费用,按规定另行缴纳。
四、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及时将本通知的报名时间、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公布。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动员符合条件人员申报教师资格。
(二)为方便申请人进行学历鉴定,省开通了学历鉴定网上快速通道,网址:http://jszg.gdhed.edu.cn。
(三)我县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室设在县教育局行政审批股,联系电话:0758-8638773,联系人:欧阳老师,电话:13679577803。
(四)有关资料表格可在广东省教师资格网、肇庆教育人事网、广宁教育信息网或http://oyrh.ys168.com“教师资格”栏下载查询。
广宁县教育局
201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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