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各中小学:
《洛阳高新区聘用制教师管理暂行规定》已报请管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22日
洛阳高新区聘用制教师管理暂行规定
为规范我区聘用制教师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制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聘用制教师是指以公开招聘方式,以签订劳动合同为用人依据,由区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在我区教育教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第二条 聘用制教师初聘一般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有教育教学能力,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0周岁。
(四)具有招聘学科及职位相应层次的学历和教师资格证。
第三条 聘用制教师聘用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聘用制教师聘用程序:
(一)根据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区教育部门提出招聘教师需求,报区人事部门审核并提请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区人事、教育部门联合对外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
(二)招聘一般通过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等程序进行。确定的聘用人员,在区人事、教育部门同时备案。
(三)用人单位(学校)与聘用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常履行劳动合同。3年合同期满考核合格后,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签3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
第五条 聘用制教师的工资、津补贴、各项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参照区教育系统在编教师同职级岗位执行。
第六条 聘用制教师由高新区教育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学校)负责具体管理。
第七条 聘用制教师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聘用制教师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九条 区教育部门、用人单位(学校)及其它相关单位为聘用制教师履行职责提供如下保障: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三)提供经费保障,由区财政全额预算,列入高新区教育经费支出。学习培训费用按聘用制教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
(四)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五)支持教师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聘用制教师的职称评审,与在编教师一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学校)对聘用制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教、岗位晋升、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二条 聘用制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聘用制教师在高新区服务满12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调出洛阳市工作的,提前3个月告知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给予完善入编手续。在高新区工作至退休的,参照在编教师退休待遇执行。
第十四条 聘用制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绩效工资、降低岗位职级、待岗培训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3.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4.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5.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礼品礼金的;
6.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7.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8.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遵守劳动纪律,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9.完不成教育教学任务及在考评中不合格的;
10. 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法纪行为的。
第十五条 聘用制教师的人事档案由区教育部门按规定保管。
第十六条 聘用制教师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原则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条款中的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洛阳高新区文化教育体育管理局、区组织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洛阳高新区文化教育体育管理局
2015年9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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