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企业财务管理(专科、专升本)、房屋建筑工程(专科)、建筑工程(专升本)四个专业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主考学校、学习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和课程改革方案》精神,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多样化、高素质人才的培养需求,使自学考试专业课程设置更贴近社会需要,省教育考试院会同武汉理工大学等主考学校,组织有关专家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企业财务管理(专科、专升本)、房屋建筑工程(专科)、建筑工程(专升本)四个专业进行了修订和调整,现将修订调整后的专业考试计划(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就专业考试计划调整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课程结构调整。调整后的上述专业课程结构由公共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和选考课三部分组成,其中,选考课程中设置若干选考模块和推荐选考课程,考生可根据自身学习能力、学习兴趣、未来就业、转岗择业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选考学分要求,自主选择其中一个选考模块和若干推荐选考课程学习考试。
二、专业主考模式调整。上述专业从2015年5月起,由面向社会单一主考调整为面向高校多元主考,在专业调整过渡期内,仍由武汉理工大学担任上述四个专业的主考学校,专业调整过渡期结束后,符合上述专业主考条件的主考学校均可申请担任专业主考工作,省自考办将根据全国考办关于多元主考的相关规定、全省专业布局、考区开考规模要求和专业开考条件等遴选确定。
三、相关管理职能调整。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从2015年5月起停止接纳新生,新生由武汉理工大学办理注册报考手续。2015年5月以前在籍考生,在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过渡期内,仍由市(州、林区)教育考试机构负责办理各项自学考试业务(实践环节考核和论文答辩除外)。从2017年1月起,武汉理工大学负责办理上述专业所有考生各项自学考试业务;原在籍考生仍未毕业的,须重新到武汉理工大学办理注册手续,并将原自学考试考籍档案全部转入武汉理工大学,原准考证号注销并停止使用。武汉理工大学自考办咨询电话:027-87156711,87156706;网址:http://svt.whut.edu.cn。实行多元主考后,考生可到各主考学校及其设置的助学站点办理报名报考等自学考试业务。
四、专业考试计划调整实施时间。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期间,新老专业考试计划同时执行,2017年1月起停止执行老专业考试计划,全部开始执行新专业考试计划。对于2015年5月份以前的在籍考生,在2016年12月以前既可以按照新专业考试计划毕业,也可以按照老专业考试计划毕业,2016年12月以后全部按照新专业考试计划毕业。
五、助学机构设置管理。为加强助学机构的设置与管理,规范助学秩序与行为,依据《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鄂教高[2011]1号),助学机构设置实行准入制。凡开展上述专业助学的机构必须是已经通过了湖北省教育厅自考助学活动审核备案,且在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办理了自考助学机构年度注册登记手续的助学机构,并且应具备和达到上述专业考试计划中规定的教学实训条件和标准。各助学机构在开展招生和助学工作前应先到主考学校登记确认后,由主考学校统一到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助学科办理备案手续。2015年5月以前已经开展上述专业助学的助学机构,须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核备案。凡未经审核备案和注册登记的或审核备案和注册登记不合格的助学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上述专业助学活动。
六、调整学业综合评价范围和对象。上述专业调整后扩大了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课程范围,明确了学业综合评价的适用范围、对象和实施方法,规定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课程仅适用于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过程评价+笔试)、混合制助学(面授+网络助学)两种助学形式。其中,对全日制助学班(指经省自考办审核备案由主考学校或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举办的全日制助学班),由主考学校任课教师、班主任根据考生平时学习表现、到课率、平时作业、阶段考核等综合评定学习过程成绩;对混合制助学,由主考学校依托网络助学服务平台根据考生网上学习考核数据和面授情况综合评定学习过程成绩。具体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课程见专业考试计划。
七、主考学校要加强对上述专业助学活动的指导、监督与管理,加大对实践环节考核课程以及含有实践考核的课程的教学与实践考核的组织管理力度,重视学习过程评价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习成效。
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做好宣传工作,及时调整教学方案,加紧完善教学实训条件,切实保证调整后的专业考试计划顺利实施。
附件: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企业财务管理专业(专科、专升本)考试计划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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