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作需要,经营山县委同意,营山县人民法院拟在南充市辖区内招聘临时书记员、安保人员等司法辅助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开报考、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的办法进行。
二、计划招聘人数拟招聘临时书记员、安保人员等司法辅助工作人员25名,主要从事法庭记录和安保等执法办案辅助工作。
三、招聘性质招聘人员属单位自聘临时人员,不具有法院正式干警和公务员身份。
四、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2、年龄30周岁以下,1981年9月1日以后出生;
3、南充市辖区内户口;
4、大专以上文化,取得三年及以上驾驶执照的可适当放宽至中专(高中)学历;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所聘岗位工作。
6、具备法律专业知识、文秘写作、汽车驾驶、计算机运用等特长的作为优先条件考虑;
五、招聘程序
(一)报名时间:2011年8月8日至8月12日(上午8:30-11:30,下午3:30-5:30)。报名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两张,有工作单位者须提供原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二)报名地点:营山县人民法院政治处。联系人:李燕国、刘婷婷,联系电话(0817)8318234。
(三)资格审查:由营山县人民法院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的,发给准考证。
(四)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笔试内容为法律基础知识、公文写作、听写记录等,满分100分。
2、面试。面试内容为口头表达、仪表、逻辑思维、临场应变等,总分100分。面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得出考生综合成绩。笔试、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体检:按照实际参考人数择优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数根据参考人数和考试成绩具体确定。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
(八)考察:考生经考试、体检合格后,由营山县人民法院组织考察。有工作单位的考生须保证原单位同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自行负责。考察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体检及考察不合格所产生的缺额另行招聘。
六、聘用经考试、体检、考察合格的,试聘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签订正式聘用合同,期限为三年。聘用期内,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有违法违纪行为,可随时解聘。聘用期满,根据聘用单位工作需要,可续聘。
七、工资待遇试用期间,月工资800元,试用期满,每月工资1200元,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国家法定社会保险由聘用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
八、本公告由营山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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