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事评论背景:
最近,“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在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新环保法实施后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被告人谢某等三人未经批准,在南平市延平区葫芦山开采矿石并扩大塘口,导致19.44亩植被被严重破坏。2014年7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被告人虽已承担刑责,但不足以补偿环境污染对当地环境与百姓的侵害,今年1月1日,环保民间组织“自然之友”和“福建绿家园”依据新修订的环保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时事评论观点:
新环保法已经实施近半年,本以为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会出现“井喷”,但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最近才开庭,让人感到有些意外。截至今年3月份,包括此案在内,只有3家环保民间组织提起了环境公益诉讼,另一家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也只提起3起。
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于破坏环境的行为往往没有特定受害者,环境公益诉讼的意义尤为重大,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新环保法首次明确界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目前,符合新环保法及司法解释、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全国大约有700个。
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不少地方设立了专门的环境案件审判庭,环保民间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大环境得到极大优化,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仍然寥寥无几。
分析其中原因,一方面是环保组织自身的问题。诉讼是专业性很强的活动,对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和法律专业能力也有着较高要求,同时,诉讼成本动辄数十万元,大部分环保组织都没有这样的经济实力。资金不足、专业人员欠缺,导致不少环保民间组织没有能力开展环境公益诉讼。另一方面,虽然立案等环节手续得以简化,但地方保护仍然是环境维权的瓶颈。一些环境违法事件中,不乏重点企业、纳税大户的身影,部分地方政府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导致公益诉讼求告无门。
面对挑战,环保组织要练好“内功”,筹集资金,提高专业能力。但是,单靠环保组织自身的努力还远远不够。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司法是解决环境问题的一个主要途径。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持续推进,地方政府应更加重视调动环保组织的积极性,以更好地发挥法律制度的作用。环保组织资金不足,政府不妨多购买环保服务,环保组织能力欠缺,有关部门不妨多些培训辅导。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近年来备受关注。经过多年的艰辛实践,在新环保法实施后,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才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斩污剑还要用起来才行,切实落实相关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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