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拓宽学校选人用人渠道,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规范优秀教师引进(调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教育优先,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着力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打造优质化、均衡化、特色化的中小学(幼儿)教育,全面提升我县教育教学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优化配置的原则。教师引进(调入)要根据全县教师编制及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合理配置教师资源。
2、坚持学历达标、师德良好、条件合格的原则。
3、坚持立足长远、着眼发展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在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教育、编办、人社、财政等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用人单位全程参与。
四、引进(调入)对象
县外在编在职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
五、引进(调入)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2、身心健康。
3、年龄要求:年龄在40周岁以下。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特级教师,近五年省、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市级名师、市学科带头人,省、市优质课竞赛一等奖获得者及教育主管部门考察考核认定为优秀的人才,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
4、教龄:须具有一年及以上任教经历。
5、学历要求:
(1)中学教师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小学教师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3)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教或学前教育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非幼教或学前教育专业的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
6、各学段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六、岗位安排
1、凡引进(调入)我县的教师,编制纳入县教育局人事股统一管理,实行县管校聘,由引进(调入)学校根据岗位设置聘任,享受所聘任岗位等级待遇。
2、省、市示范性学校教师原则上对应引进,原在城区学校任教的,调入后仍安排在我县缺编的城区学校相应学段学科任教。原在乡镇中心学校任教的,调入后仍安排在缺编的乡镇中心学校相应学段学科任教。
3、原在乡镇学校任教的市级及以上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可根据情况安排到我县缺编的城区学校相应学段学科任教。
4、引进(调入)教师在本地服务年限须达到5年以上。
七、引进(调入)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引进(调入)对象和条件,愿意到我县中小学幼儿园任教的教师,原则上在每年的3月、10月前向宁远县教育局人事股提交书面申请,提供毕业证、教师资格证、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近三年在本校教学成绩排名情况、所获得的各种荣誉和奖励、近3个月内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按照教师资格证申请认定体检标准执行的体检报告等相关证件资料,由县教育局初核认定。
(二)商调。根据初核认定情况,提出商调名单,由人社局向申请人所在地人社部门发商调函,调取申请人人事档案。
(三)资格复核。由县教育局将拟引进(调入)教师的相关材料汇总后报送县人社局审核。
(四)考察考核。县教育局、人社局会同用人学校对引进(调入)对象进行严格考核,并提出是否引进(调入)意见。
(五)双向选择。由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按引进原则实行双向选择,确定聘任单位。
(六)研究决定。县教育、人社部门将考察、考核结果提交宁远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七)办理手续。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提交县编委会审批。县编办、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分别按有关程序给予办理编制、人事、工资关系等手续。
八、工作要求
(一)面向县外引进(调入)在编在职教师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除取消引进(调入)资格外,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凡不符合引进(调入)条件的,一律不予接收,任何学校一律不准先行借调。
(三)严格编制管理,严禁超编制进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引进(调入):
1、工作未满一年的;
2、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合格(不称职)等次的;
3、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
4、曾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5、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有关规定的;
6、其他不宜引进(调入)的。
(五)引进(调入)的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应聘学校报到上班,否则取消其引进(调入)资格。
(六)本办法由宁远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远县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