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现对下表中所列考生做如下处理决定。对以下处理决定如有不服,自本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自本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理决定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名单如下:
http://www.nm.zsks.cn/ptgxzs/ggl/201602/t20160229_17705.html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6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