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去年相比,有哪些不同?
(一)学历性质限制要求的变化
为拓宽选人、进人渠道,从2016年起,除法检系统外的普通公务员岗位取消“普通招生计划”学历性质限制,将学历性质要求分为两类:国民教育和不限。
(二)允许技工院校毕业生报考
根据教育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建议提案的回复函意见,2016年公务员招考中,明确“技工院校学生毕业后获得的毕业证书属中职学历”,与中专、高中学历具同等效力。也就是说,所有等级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均相当于中专或高中学历,可以在除学历外其他条件均满足岗位要求时,报考所有要求中专(高中)学历的岗位。
为拓宽基层公务员来源渠道,改善基层公务员队伍结构,激发技能人才活力,考虑到基层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经研究决定,2016年公务员考录时,乡镇公务员岗位对取得高级技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设学历及学位的限制(即,该岗位需要什么学历,高级工、预备技师就相当于取得了什么学历及学位),比如某乡镇岗位拟招一个博士研究生,但未设专业需求,取得高级技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满足该岗位其他条件要求时,可以报考这一岗位(但若该岗位设置了专业需求,取得高级技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则应按“未在专业目录里的专业”的做法,填写相应信息后由人工审核判定是否符合岗位条件)。
(三)岗位调剂环节的变化
将岗位调剂调整至报名阶段。对因招录计划裁减而取消的岗位,允许原报名报考人员参与调剂,改报其他岗位。具体调剂流程见后续官网通知。
笔试后未达面试比例的岗位不再调剂。
(四)暂缓毕业证书的审验
2016年的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和学历获取保证书进行资格复审,学历证书原件的审验放在考察阶段。
(五)改网上确认为现场确认
资格复审(含体能测评)合格人员,不再进行网上确认,须在现场对是否参加面试及后续考录过程进行签字确认。签字确认的人员,若出现放弃面试、放弃体检、放弃考察、放弃录用资格等行为,视为故意扰乱报名秩序、浪费考录资源,将依据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公安考录改革配套政策及操作的新变化
1.公安院校公安专业的调整
按照国家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明确为32所公安类普通高等院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察学院、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北京警察学院、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辽宁警察学院、吉林警察学院、黑龙江公安警官职业学院、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江苏警官学院、浙江警察学院、安徽公安职业学院、福建警察学院、江西警察学院、山东警察学院、河南警察学院、湖北警官学院、湖南警察学院、广东警官学院、广西警察学院、重庆警察学院、四川警察学院、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云南警官学院、西藏警官高等专科学校、甘肃警察职业学院、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新疆警察学院等)的安全防范工程、犯罪学、公安管理学、公安情报学、公安视听技术、公共安全管理、国内安全保卫、交通管理、交通管理工程、禁毒、禁毒学、经济犯罪侦查、警察管理、警察指挥与战术、警犬技术、警务指挥与战术、涉外警务、特警、网络安全与执法、消防工程、消防指挥、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刑事科学技术、刑事侦查、侦查学、治安管理、治安学专业。
2.新设公安执法勤务类岗位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此类岗位的考试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申论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成绩占笔试总成绩30%。
3.公安体能测评工作移至资格复审同时举行
在2016年考录中,公安体能测评与资格复审一并进行,出现放弃或不合格人员的岗位,可进行2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