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考生在录取时实行加分鼓励政策?
答:专科学习期间,获得下列奖励的考生,录取时实行加分鼓励的政策:2016年1月1日前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可在总成绩中加10分;在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广告艺术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高职组)获得国家二、三等奖和省级一等奖,可在总成绩中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在大学生艺术展演活动中(项目参赛人数不超5人)获得国家二等奖和省级一等奖,可在总成绩中分别加20分、10分;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个人竞赛项目中进入前八名,可在总成绩中加20分;在全省大中学生运动会个人竞赛项目中进入前三名,可在总成绩中加10分。以上奖励项目有重复的,取最高项,不作累加。符合上述条件的考生,确认时须交验其表彰或获奖证书并填写获奖考生照顾加分登记表(从“山西招生考试网”下载),过期不再接收。审查合格的加分考生名单,将在“山西招生考试网”上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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