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1年4月至1998年4月期间出生),其中硕士研究生或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6年4月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1年4月以后出生);
(三)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备拟报考岗位所需相关资格条件。招聘岗位条件中有相关工作经历要求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6年4月(按月计算);
(五)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涉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