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做好我区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宁招委办〔2016〕2号)的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表》(简称《体检表》)已经宁夏教育考试院扫描电子化。凡报名参加2016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的考生可登录宁夏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系统http://61.133.219.10(电信网)或http://222.23.215.170(教育网)中的“考生登录”栏或登录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nxjyks.cn)“考生登录”中的“普通高考”栏,查阅本人体检结果。
普通高校各专业的录取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注:以上三个文件内容考生可在宁夏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请广大考生报考普通高校时,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高校《招生章程》公布的考生身体条件要求,根据本人的体检状况选报志愿。
特别提醒:如对本人的体检结果有疑义,并要求复检的考生,首先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申请,经批准后,由县(市、区)教育考试中心规定时间派专人组织考生到体检医院复检,体检医院要组织专家会诊并告知考生体检结论,如考生仍有疑义再次提出复检,由县(市、区)体检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宁夏教育考试院,经批准后在指定的终检医院进行终检。复检、终检工作5月20日前结束,5月20日后不再受理考生的复检、终检申请。
宁夏教育考试院
2016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