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公务员绩效考核工作,促进勤政、优政、廉政建设,提高工作效能和行政执行力,建设符合我市科学发展要求,适应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市需要的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和《江苏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苏组发〔2007〕68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员绩效考核是指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考核。对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是指各级机关中除领导成员以外的公务员。
第三条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务员考核的综合管理工作。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公务员考核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意见;
(二)负责考核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受理公务员对不称职等次不服提出的申诉;
(四)负责公务员考核结果及按考核结果实施奖励、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等相关事宜的审核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各考核单位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及相关公务员参加的考核委员会,负责年度绩效考核目标的分解与审定、平时考核的管理与督查、年终考核的组织与实施等。
第五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年度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绩效考核以目标考核为主要形式,切实加强平时考核和督查管理;以创新创优为主要导向,注重实绩,奖优罚劣;以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为目标,把效能考核与公务员管理紧密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公务员绩效考核,通过机关内设处(科)室年度绩效目标考核,进而实现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的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能,是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勤,是指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表现。
绩,是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所产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第八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效率高;
(三)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无有效投诉或举报,无错办、漏办、误办、迟办事项;
(四)工作实绩突出,模范完成各项绩效目标任务,富有创新精神,创新创优成果经单位考核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得到本单位群众认可;
(五)清正廉洁,模范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确定为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高;
(二)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效率高;
(三)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较好,无有效投诉或举报,无错办、漏办、误办、迟办事项;
(四)能够完成各项绩效目标任务;
(五)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一)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责任差错2次及以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或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的;
(三)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搬弄是非,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五)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或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脱岗超过7天的;
(六)违反市委、市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连发〔2010〕24号文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规定》),受到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的;
(七)其他应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与社会非法组织或参与非法活动的;
(二)在公务活动或公众场合中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纪律,组织他人集体上访的;
(四)因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或因打架、酗酒闹事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待遇,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妨碍和影响他人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工作责任心差,未按规定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或达不到年度职位目标要求的;
(八)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因行政不作为或作为不当,致使本部门(单位)成为被告并败诉,负有直接责任的;
(十)作风散漫,纪律松弛,一年内迟到、早退累计15次以上;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经组织谈话2次及以上、批评教育仍不改进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连续脱岗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脱岗超过10天的;
(十二)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三)未经组织批准,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并领取报酬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
(十五)违反《责任追究规定》,受到停职、调整、责令辞职、免职、追究纪律责任、追究法律责任的;
(十六)其他应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第三章 目标制定和考核方法、程序
第十三条 处(科)室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实行项目化管理,包括:目标制定、平时管理、年终考核等三个环节。
第十四条 目标制定是指机关内设处(科)室,依据年初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给本单位(地区)的目标任务或重点工作、结合处(科)室基本职能和工作实际,制定出体现一般工作、重点工作和创新创优工作的绩效目标。
处(科)室和公务员绩效目标制定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初定年度绩效目标。处(科)室结合实际,拟定年度绩效目标;
(二)审定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委员会对处(科)室申报的年度绩效目标进行研究审定;
(三)设定公务员个人年度绩效目标。处(科)室将审定通过的年度绩效目标分解细化,明确公务员年度绩效目标。
处(科)室绩效目标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下达的目标任务;
(二)创新创优项目;
(三)重点工作;
(四)职能工作。
第十五条 平时管理要以目标管理为核心,围绕工作项目推进开展。单位可采取办公例会、季度点评、半年总结通报、量化积分等形式推进处(科)室目标实施。公务员个人每月将绩效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及其他工作完成情况在网上记实。
第十六条 处(科)室和公务员年终考核按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申报。处(科)室在年终对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向单位进行书面申报,并做自我评定。
(二)考核。单位考核委员会通过对各处(科)室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复核考评或量化积分,确定优秀处(科)室。优秀处(科)室名额控制在单位处(科)室总数的15%—25%。
(三)公务员考核等次确定。被考核公务员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和考核等次。其中:
1.优秀处(科)室的主要负责人,获得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评定资格。
2.处(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本处(科)室其他层级公务员年度考核建议等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各处(科)室其他层级公务员优秀推荐人数,获得绩效考核优秀处(科)室的可酌情增加优秀推荐名额。
3.获得建议优秀等次的公务员人选若超过规定的单位比例上限,由单位考核委员会综合比较确定优秀等次人员。
4.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同时还须具备考核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
5.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确定应以本办法相关条款为依据,事实清楚,材料齐全,单位考核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
(四)公示。将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单位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有异议的,单位考核委员会要及时查实,并做出处理意见。
(五)反馈。将不同等次的考核结果均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并由本人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公务员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等次不服的,可以从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单位考核委员会书面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人。复核结果仍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人员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复核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十八条 单位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存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职务升降和辞退的依据。
(一)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二)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并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三)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的依据。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核发公务员年度考核奖金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发给国家规定的年度考核奖金和年度目标综合奖;
(二)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减半发给年度目标综合奖;
(三)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和其它奖金。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公务员奖励的依据。
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给予一次性奖金;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给予一次性奖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健康休养。
年度考核中被单位评为优秀处(科)室的,该处(科)室称职等次公务员人均可按嘉奖的奖金标准的50%享受奖金。
第二十三条 为适应市委、市政府发展创新型经济、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要求,每年从全市优秀等次人员中评出10名创新创优型公务员,市政府记二等功并给予一次性奖金(创新创优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确定单位年度优秀等次比例的依据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掌握在本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不含领导成员)的15%以内。优秀等次人员应在不同职务层次人员中合理确定。
(二)本年度单位受市、县(区)以上党委政府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奖励的,或在市、县(区)综合目标考核中获得一、二等奖或获得“建设连云港有功单位”、“建设连云港先进单位”的,或受市级以上主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开展的综合性表彰奖励的,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提高5%。
(三)本年度单位违反《责任追究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不得超过10%,并取消其推荐申报“创新创优型公务员”的资格。
第五章 考核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调任或者转任的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原单位提供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在本市范围内挂职锻炼(派驻行政审批中心窗口、参加扶贫工作队等)的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干部选派管理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考核材料及结果经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原单位,不列入原单位参加考核人员的基数。如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列入参加考核的挂职干部基数并占该群体优秀等次指标。挂职锻炼不足半年的,由挂职单位提供有关情况,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军队转业的公务员,由现工作单位考核,其转业前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一般当年确定为称职等次。
第二十九条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由派出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条 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年度考核;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三个月的公务员,一般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行政警告和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期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五)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六)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七)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党纪处分确定其考核等次。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绩效考核督查制度。
(一)市、县(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设立公务员绩效考核联合督查组,根据绩效考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考核目标的制定、平时考核管理与实施、年终考核的方法与程序等进行督查。
(二)督查的方法:听取考核单位对绩效考核工作的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召开相关人员座谈会,听取群众意见等。
(三)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向考核单位反馈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在督查结束后10日内向督查组书面汇报对督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对不严格执行考核有关规定的,按以下办法进行办理:
(一)违反规定突破优秀比例的,责令按规定调整后予以备案;
(二)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处(科)室目标绩效考核或对平时目标推进情况不进行有效管理的,督促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单位,考核结果不予备案;
(三)对应定为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单位不按规定执行或对不称职人员不做相应处理的,考核结果不予备案,单位不兑现年度考核奖金。
(四)违反考核程序,出现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各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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