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
2、具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阶段或者更高的学历阶段所学专业须为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并取得相应学位证书(含201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的国外留学人员或者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其中:201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届时未取得的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其他考生须于报名截止时间(2016年6月14日)前取得公告、《岗位表》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国外留学人员或者港澳台地区高校毕业生报考的,除需提供招聘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书。
3、年龄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取得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符合招聘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详见《岗位表》)。
6、被聘用人员须在聘用后二年内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未按期取得的,解除聘用合同,个人自主择业。
现役军人、非2016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的在读生、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