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人员的招聘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改善人员结构,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的原则
1.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平竞争;
2.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3.坚持岗位需要原则,以岗择人。
二、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或学术研究能力;
4.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5.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高层次人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文科一般不超过40周岁,理工科一般不超过35周岁。
辅导员、管理类和其他专业技术类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硕士学位,年龄不超过35周岁。
四、制定招聘方案。
招聘方案主要包括:
1.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
2.招聘对象和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包括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阅历等),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或与岗位无关的条件;
3.报名方法、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所需提交材料;
4.考试考核方式、考试科目、考试成绩计算方法与公布时间;
5.体检、考察要求;
6.招聘结果公示、公布方式,举报或投诉电话;
7.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发布招聘公告。在学校人事处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发布时间距报名截止时间在10个工作日以上。
六、报名与资格审查
1.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2.一般应采取网上报名。报名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3.报名受理时,初审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面试前,再次复审面试人员的资格条件。
4.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名应聘人数,需达相应岗位招聘人数的3倍及以上,方可开考。若少于3倍人数,需核减相应招聘岗位的招聘人数或取消相应招聘岗位。
七、考试考核
按照岗位和人才特点,分类考试考核,择优遴选。
1.招聘考试的笔试成绩一般在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学校人事处网站上公布,由应聘人员凭准考证号或身份证号查询。按招聘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降到最低开考比例的岗位,参加笔试人员须全部参加面试。面试成绩当场通知应聘人员。
2.学校根据招聘岗位特点,确定笔试、面试成绩比例,其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不得低于30%。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选。
八、体检。组织体检人选在指定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的,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递补人选。
九、确定并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1.根据考试考核、体检结果审定拟聘人员名单,并在学校人事处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2.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各项成绩、总成绩和排名。
十、聘用。公示无异议的,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十一、纪律与监督
1.实行回避制度,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
2.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对有下列行为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不守诚信,隐瞒相关事实,导致用人单位做出错误判断的。
3.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十二、其他
1.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高端人才团队,可简化程序,采用灵活快捷的方式直接考察聘用。
2.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学历学位要求。
3.学校招聘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