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严肃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加强阅卷的统一管理,提高阅卷的效率,对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违纪和作弊考生试卷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青岛市教育局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外,同时给予扣除分数、试卷判为零分和作废的相应处理:
1.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科目违纪第一次扣除10分、第二次扣除20分、第三次试卷作废的处理:
(1)携带规定以外的资料、文具和通讯设备进入考场不主动交出;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
(3)在考场内交头接耳、互打暗号和手势;
(4)在考场内有意将自己的答卷让他人抄袭;
(5)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仍继续答卷。
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号或有意在答卷中做其他标记的,该科扣除20分。
3.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或改题以及在答卷上使用修正液的,涉及到的答题判为零分。
4.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该科试卷判为零分。
5.用不合规定的笔填涂答题卡导致阅卷机不能正常辩识的,答题卡上的客观题判为零分。
6.英语口语考试录音中故意制造与考试无关的声音,或者不文明语言,该题判为零分。
7.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该科试卷作废:
(1)在考场内接传或交换答案、答卷的;
(2)在考场内抄袭或强抢他人答卷的;
(3)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4)在考场内利用无线通讯工具作弊的;
(5)在试卷上故意填写他人的姓名、考号或替代他人考试的;
(6)在考场内吸烟、大声喧哗等,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7)在试卷上乱写乱画,出现与本学科答卷无关内容的。
8.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
(1)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公然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的;
(2)故意撕毁试卷或答题卡的;
(3)故意扰乱考场、阅卷及其它考试有关工作场所秩序的;
(4)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考试资格的。
9.有其他舞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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