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社局、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各大专院校、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中央在黔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1]78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度我省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备一定条件者,可申请参加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四
科)考试:
2012年 5月26日 | 上午9:00-11:00 |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
下午14:00-17:00 | 建设工程质量、投资、进度控制 | |
2012年 5月27日 | 上午9:00-11:00 | 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 |
下午14:00-18:00 | 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 |
1、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毕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级职务,并任职满3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对从事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同时具备下列四项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两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专业高级职务;
3、从事工程设计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
4、从事监理工作满1年。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4个科目中,《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三、考场设置及考试形式
2012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贵州考区考点均设在贵阳市。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管理,滚动周期为两年,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方可获得执业资格;免试部分科目,参加两个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当年全部通过方可获得执业资格。
四、考试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报考1科或2科,每人150元;报考3科或4科,每人180元。
五、报名方式
我省2012年度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考生请于2012年 2 月1 日至20日前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进入网上报名系统,填写本人真实信息进行网上报名,同时上传本人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证件照JPG格式,长宽比为1.2- 1.5,大小10-20KB之间)。考生报名后2个工作日内查询报名审核结果,报名成功(经主管部门资格审核通过)后,请于2012年2月22日前通过建设银行或工商银行网上银行进行交费确认,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应考人员只有在报名交费确认后,才能视为报名成功,请于2012年5月21日9:00— 5月25 日16:00登录贵州人事考试信息网(www.gzpta.gov.cn)下载准考证。参考人员在网上报名时所填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如在资格审查中发现考生所填报的信息与真实情况有出入时,后果由考生自己承担。
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咨询电话0851—5360013,技术咨询电话0851—6810676
七、证书发放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考试合格人员,需在考试成绩公布一个月内持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等材料原件到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中心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人员方可领取合格证书。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成绩无效,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请报考人员事先安排好工作,已交报名费或培训费、资料费的,一律不办理退款手续,所填报考试科目也不得更改。考试报名通知等相关信息也可登录贵州建设信息网(>www.gzjs.gov.cn)查询。
八、关于考生信息修改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0】45号)精神,应考人员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造成报考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应考人员申请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按如下处理:
(一)如应考人员已取得资格考试证书(包括证书已打印但尚未领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不予修改。如应考人员在注册中因证书信息与身份证件信息不一致时,由相关考试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处理。
(二)因应考人员本人原因造成报考信息错误,需修改姓名或身份证号信息的,从2010年10月起,不予修改。
(三)应考人员申请修改报考级别、报考专业信息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如确需变更报考级别的,需重新审核报名条件、重新报名。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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