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真阅读《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熟悉测评项目实施规则。
2.体测项目包括纵跳摸高、10米×4往返跑(监狱职位除外)、1000(800)米跑。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再参加后续项目的测评。
3.由本人独立、逐项完成各项测评。如他人协助完成测评项目,则该项目视为不合格。测评过程中不得着钉子鞋等辅助装备,不得强行阻挡他人、以不合理的方法超越他人,不得冲撞、推挤、踩踏等干扰他人进行体能测评。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违反体能测评有关规定的,取消考试资格。本人放弃测评的,测评成绩为零分。
4.每项测评开始前,对测评规则不明确的,可向裁判员询问。每项测评完成后,受测者本人应签字确认测评成绩。
5.受测者对本人或对他人的体能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本测评项目测评情况发生的60分钟内向本次体能测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举报,仲裁委员会当场予以处理,逾期不再受理。
6.听从指挥,服从裁判,注意安全,文明测评。
7.未参加体能素质测评或体能素质测评不合格的考生,不列入体检考察范围。
8.报考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因本人原因未收到相关信息而影响考录的,责任自负。
9.体能测评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考生需将所有通讯工具、电子储存记忆录放等设备交于工作人员统一保管。测评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裁判、工作人员透露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