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学校名称:佛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学校国标代码:12327
第五条学校地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职教路3号;邮政编码:528137
第六条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学校隶属单位:佛山市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佛山职业技术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我校计算机应用技术专业与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学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通过转段选拔考核的学生进入佛山科学技术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习两年,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第三批A线、高职“3+证书”。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佛山职业技术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次类推,不设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高考总成绩综合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按“专业志愿优先”录取原则录取后,考生所报考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总分相同时,高考总成绩综合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三条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第二十四条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章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
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六条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光伏工程技术、工业设计、食品营养与检测、艺术设计、电气自动化技术、机电设备与维修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汽车制造与装配技术、汽车车身维修技术、工业机器人技术专业因专业要求,以上专业请患有色盲、色弱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学生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学费标准:文科、理科类待定。
住宿费:宿舍装有空调,每生每学年1500-1700元(具体收费标准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
第八章资助学生政策
第二十九条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1.奖学金:执行国家奖、助学金政策,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等。2.助学贷款:学院根据国家有关助贷政策,按有关程序和认定办法,协助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助学贷款。3.勤工助学: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学生本人申请,提供适量的勤工助学岗位。勤工助学报酬标准按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的规定和学校制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委办公室
联系人:吴奕标
监督电话:0757-87263139
电子邮箱:18928556908@189.cn
第三十二条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7—87263121、87263118
传真:0757—87263100
电子邮箱:fspt12327@163.com
学校网址:http://www.fspt.net
招生网址:http://zs.fspt.net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于2016年3月21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佛山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后逐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不适用佛山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自主招生工作,佛山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自主招生工作按《佛山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自主招生章程》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佛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