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考试成绩,按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员。在体检中,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职位缺额的,可在同职位应聘人员中,按综合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体检工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实施。在考察阶段因考察不合格出现招聘职位缺额的不再递补,因自愿放弃出现招聘职位缺额的可以递补,考察工作由区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体检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