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公安警务辅助工作;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8月18日至1998年8月19日期间出生);
3、男性,身高1.68米以上;女性,身高1.58米以上。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校正视力不低于5.0,无色盲、色弱,无重听,无纹身,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色素癍,无传染性疾病;
4、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
⑴本人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有其他违法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⑵本人有违法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⑶本人参加邪教组织,道德败坏,在社会上有不良影响的;
⑷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有以下情形的: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正被立案审查;有前科劣迹等情形;
⑸其他不宜参加公安辅助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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