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骨干中学、区直属学校(幼儿园):
现将肇庆市教育局《肇庆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肇教人〔201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委托受理申请教师资格部门
(一)高要区在编正式教师向其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二)社会人员应向户籍所在的镇(街道)教育经费结算中心提出申请(高要区各镇(街道)教育经费结算中心受理申请教师资格联系电话见附件3)。
(三)户口不在高要,但人事档案挂靠在高要人才交流中心的社会人员,应向南岸街道教育经费结算中心进行现场确认。
二、认定范围
(一)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三、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安排
(一)9月12日前
1.各镇(街道)骨干中学、区直学校(幼儿园)要认真做好2016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宣传、信息公布工作。
(二)9月12日至9月20日网上申报
申请人于9月12—20日(开放时间:工作日8:30至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
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三)9月21日至9月23日现场确认
申请人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要求:
1.现场确认地点:
(1)申请人为高要区在编正式教师应在其所在工作单位进行现场确认;
(2)申请人为社会人员应在其户籍所在的镇(街道)教育经费结算中心进行现场确认(对于户口不在高要,但人事档案挂靠在高要人才交流中心的,在南岸街道教育经费结算中心进行现场确认)。
2.现场确认需递交以下资料
(1)申请人按照《高要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表》(附件5)所列的材料顺序叠放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3纸打印一式两份,需从“中国教师资格网”报名网站打印)、《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以及申请所需的各类证明、证书材料原件、复印件(所有证书证明的复印件均用A4纸),并放到自备档案袋里面,档案袋上统一粘上《高要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表》,递交到本通知要求对应的现场确认点。
注:我局委托镇(街道)教育经费结算中心、区直学校(幼儿园)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核。镇(街道)教育经费结算中心、区直学校(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的负责人在对申请人的原件进行审核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加盖单位公章,写上“与原件相符”上报我局人事股(原件退回申请人)。
(四)9月26日至9月28日
各镇(街道)教育经费结算中心、区直学校(幼儿园)收集辖区内申请人全部资料,连同汇总填报的《2016年秋季高要区教师资格认定名册表》(附件2)一并报教育局人事股(申请人资料叠放的顺序要与名册顺序一致,认定名册表的电子文档还需发送至人事股邮箱:k8392552@126.com)。
逾期不递交材料或材料不完备者,本批次不予受理申请。
(五)10月15日前
组织教学能力测试和体格检查等相关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规定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持有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可以申请认定,其他中师学历不能申请认定。
(二)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社会人员要求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在编在职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
根据省教育厅、省语委《关于重申不准跨地域和对港澳台及外籍人士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等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粤教语〔2010〕24号)精神,普通话水平测试严格执行属地管理原则,在我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取得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有效。
五、工作要求
(一)各镇(街道)骨干中学、区直学校(幼儿园)要贯彻执行《肇庆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肇教人〔2016〕37号)精神,并要根据文件要求对辖区内申请者提出的疑问做好解释工作。
(二)各镇(街道)骨干中学、区直学校(幼儿园)要按照通知要求,督促申请人在要求的时限内递交全部申请材料。
六、其他
本通知及申请表格可在高要教育信息网(http://www.gaoyaoedu.cn/)“通知与公告”栏查询下载。
肇庆市高要区教育局
2016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