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成立的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2016年秋季开始招收高职层次学生。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充实学院师资队伍,优化人员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赣州市人社局、市编委办、市卫生计生委指导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日制研究生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学人员。
一、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4.全日制普通研究生学历,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若为国外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的认证书),35周岁以下;或大学本科学历,具有卫生系列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45周岁以下(在职在编人员可放宽到48周岁以下)。年龄及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6年7月31日。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专业条件
详见各招聘岗位具体专业要求。考生所学专业以教育部门的《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综合性专业分类指导目录》规定为准。专业要求为大类的,考生所学专业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个分类目录,即可报考;招聘岗位要求具体专业的,考生所学专业应与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一致方可报考。
(三)其他要求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报考,报名时应出具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如被我院录用,须自行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否则不予聘用。
二、招聘原则及方法
(一)招聘原则
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
(二)分类考核
分二类进行考核:教学岗、辅导员岗,实行按类别考核择优聘用。
(三)考核方法
教学岗考核办法:考核总成绩100分,其中试讲100分、教案评价100分、答辩100分,三项分数各占总成绩的比重为50:10:40。
辅导员岗考核办法:实行结构化面试,100分。
三、招聘程序与要求
(一)发布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为2016年8月17日至25日,公开招聘信息详见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网站。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16年8月20日至8月26日(正常上班时间)。
2.报名地点: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人事处,联系人:张老师,联系电话:0797-8361936、13766327263。
3.报名注意事项:凡有意报名者,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及聘书等相应的资质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一寸彩照3张。有工作单位的还需提供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报考的证明。填写《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聘全日制研究生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学人员报名登记表》(一式两份)。
4.资格审查:学院对报名者提供的报名资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考生与招聘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即取消其聘用资格。
报名及资格初审工作结束后,学校填写《报名汇总表》,连同《报名登记表》分别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审定和市人社局备案。
5.报考岗位: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招聘计划数与报考人数不足1:3的岗位,经市人社局同意后,考生总成绩须不低于70分方可聘用。
(三)领取准考证
考生于2016年8月27日到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人事处领取考核准考证。考试时需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入场。
(四)考核
1.时间:2016年8月28日上午8:30
2.地点: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教学楼C201-C204
3.考核程序:
(1)教学岗人员考核内容为试讲、教案书写、答辩三部分,所占分值比例为50:10:40,具体程序如下:封闭出题—现场备课(1小时)—试讲—答辩。
(2)辅导员岗考核为学生教育管理相关问题的结构化面试。
(五)体检与政审
所有考核结束后,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每个职位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政审对象(入闱最后一名成绩并列者以试讲或面试分数高者入闱)。
1、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和有关规定执行。
2、政审:对政审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全面考察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市人社局和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备案。
3、递补:因体检、考核(政审)、报考资格复审等原因不合格、考生作弊取消资格等原因造成岗位空缺的,按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体检结果、政审合格后,学院将拟聘人员名单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审核通过后,拟聘人员名单将在赣州市卫生计生委、赣南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期满,学院填写《赣州市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登记表》,市卫生计生委将拟聘人员请示报市人社局审核予以批复。用人单位凭聘用批复、核编通知单、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等办理相关手续。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被有效投诉举报的,按本《方案》第五条第3款规定予以递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签订聘用合同;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