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没有异议的,市纪委按有关程序与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获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含在聘用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2、聘用人员工资按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单位政府聘员包干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人社发﹝2016﹞73号)等文件规定执行:月工资2800元,节日补贴的标准和发放方式按在编在岗财政供养人员的标准和发放方式执行,“五险一金”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人员属汕尾市外的,由市纪委提供个人住宿。
3、市纪委对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市纪委将按有关规定对聘用人员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期满,市纪委研究决定是否续聘。解除合同关系的,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雇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其退休待遇按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