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岗位的需要;
(四)具有应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聘用条件;
(五)资格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8月28日至1998年8月28日期间出生)。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禁止报考处罚未到期的人员;法律规定不得录(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六)招聘条件有时间限制的,计算截止日期以2016年8月28日为界;
(七)如有户籍条件限制的,入户登记时间为2016年8月28日24:00时以前;
(八)对符合报考条件的应聘人员,招聘单位不得拒绝其报名。但与本县事业单位已签约人员或正在参加特岗教师上岗前培训人员不得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