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与技术管理相衔接的专科医师准入制度,我司委托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开展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准入考试体系建设工作。根据《专科医师准入试点工作方案》(卫办医政函[2009]250号)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2011年版)》(卫办医政发[2011]107号),我司决定开展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准入考试及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考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考试体系,逐步探索建立我国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相关准入标准、管理制度和考试体系,为今后研究制订专科医师准入制度积累经验并提供实践依据。
二、试点依据
试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组织实施。
三、试点内容
试点内容包括两部分,即: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准入考试和心血管疾病(包括冠心病、先心病、心律失常)介入诊疗考试。
两部分考试的考试大纲、考试方案等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另行下发。
四、考试对象
(一)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准入考试:在卫生部认定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且基地考核合格,执业范围为心血管内科的医师。
(二)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考试:在卫生部认定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完成培训且基地考核合格,但未参加或未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考核,执业范围为心血管内科、心脏大血管外科、胸外科的医师。
五、考试结果说明
(一)心血管内科医师:
1.两部分考试全部通过的,获得卫生部认可、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资格及相应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格。
2.只通过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准入考试的,获得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资格。
3.只通过相应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考试的,凭此成绩可再一次参加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准入考试,若通过则可获得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资格及相应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格;若未通过,则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资格及相应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格均不能获得,且本次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考试成绩不再保留。
4.两部分考试均未通过的,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资格及
相应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格均不能获得。
(二)心脏大血管外科、胸外科医师:
1.通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考试的,获得相应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格。
2.未通过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考试的,不能获得相应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格。
六、考试形式
两部分考试的具体形式分别按照各自考试方案执行。
七、考试时间
2012年5月18日-20日,两部分考试同时组织。
八、考试费用
不收取考试费用。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九、考试组织与管理
(一)卫生部医政司:对试点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研究制定相关准入、培训、考核、执业等有关政策。
(二)卫生部专科医师准入试点工作心血管内科专业专家组:受卫生部医政司委托,负责报考资格的审核工作。
(三)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命题组卷、考试基地认证、考官培训、考生报名、考务组织管理、阅卷评分和考试成绩报告等工作。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1.负责对本辖区试点工作及考试基地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支持。根据本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对报名考生进行属地现场审核。3.对通过考试的考生,授予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资格或相应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格。
(五)考试基地: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开展考试基地认证及考官培训工作,具体遴选标准、评估程序等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另行制订。考试基地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属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的指导下,负责考务的具体组织,包括设置单独考场、组织监考及报送考试结果等工作。
十、试点工作安排
(一)发布考试通知。1.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在本通知下发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告等多种形式通知符合条件的考生报名参考。2.国家医学考试中心通过公告形式发布考试通知。
(二)考试报名和资格审核。本次考试通过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nmec.org.cn)进行网上报名,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按照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务工作安排,从报名信息系统获取属地报名考生信息,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将通过审核的考生信息送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并由卫生部专科医师准入试点工作心血管内科专业专家组进行审定。
(三)考试基地认证及考官培训。根据工作需要,本次考试拟遴选5-8家卫生部认定的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培训基地作为考试基地,具体遴选评估工作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组织开展。
(四)考试的组织与实施。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考试。考试期间,我司将对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阅卷评分、考试结果分析及发布成绩。1.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阅卷评分,进行考试结果分析。2.我司组织卫生部专科医师准入试点工作心血管内科专业专家组划定分数线。3.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制作并发布考试成绩报告。
(六)资格授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按照考生通过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向通过考试的考生授予心血管内科专科医师资格或相应专业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资格。
十一、工作要求
(一)做好知情告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要通过公告等多种形式,将报考条件、考试安排、考试政策等相关信息及时告知符合条件的考试对象和相关人员,并认真作好记录。
(二)加强考务管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要做好考务管理工作。考试基地要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医政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考务组织工作,确保考试有序开展。
(三)加强安全保密和信息管理工作。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考试基地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考试安全保密和信息管理工作。考务组织和安全保密工作要按照医师资格考试相关标准执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数据安全和规范管理,确保考试顺利开展。
十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医政司
联系人:医疗管理处付文豪
电话:010-68792205
传真:010-68792513
Email:mohyzsylc@163.com
(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1.试题开发一处
联系人:王钢
电话:010-59935056
传真:010-59935026
Email:cardiovascular2010@163.com
2.考务与培训处
联系人:温吉元
电话:010-59935046
传真:010-59935052
Email:nmec_kpc@126.com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