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6年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6〕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我市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全市专业技术人员。
二、培训内容及时间:内容为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三项,总的培训时间为12天共72学时。
(一)公需科目:今年我市公需课的培训科目为《大众创业与转型机遇》。培训时间为3天共18学时。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培训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公布的省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专业科目学习指南为主,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为主要培训内容,培训时间为7天共42学时。
(三)选修科目:选修科目由个人提出与本专业相邻或相近的学习计划商单位确定,培训时间为2天共12个学时。
凡参加经县(区)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认可的各类培训班、研修班、学术讲座、新技术推广等,可视为完成相关年度专业课、自选课学习任务,计算相应学时。
三、培训形式:
(一)公需科目培训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以下简称施教机构)组织实施,以集中面授方式进行。
(二)专业科目培训由各行业部门的施教机构组织实施,以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参加研修班或进修班、网上学习等方式进行。如果行业线条、部门没有施教机构或有施教机构但缺乏师资或课件的,可到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公告的远程培训机构参加网上培训。
(三)选修科目培训形式由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确定。
四、培训考核:
(一)公需科目的考核采用开卷考试、独立完成的方式进行,考核试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编印,考试由各施教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管。考核合格者,经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其成绩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任务的依据。
(二)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的培训和考核由各行业线条的施教机构组织实施。
(三)如专业技术人员因公未能完成规定的培训课程和学时,应参加补课,完成相应的培训课程和学时后,才能参加考试。如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培训课程和学时,但因公未能参加考试者,可由施教机构安排一次补考。
(四)本年度的继续教育任务应在本年度完成,跨年度原则上不再进行补学和补考。
五、培训具体要求:
(一)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因此,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本年度继续教育各科目的培训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课时。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和选修科目学习培训任务后,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申报学时,待学时通过审核认定并满足年度学习任务的要求,即可生成打印年度继续教育证书。
(二)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有计划有步骤认真组织应训人员参加培训,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训任务,保证培训的时效性和参训率。对参训率较低、培训组织工作较差的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三)所有专业技术人员要自觉地参加培训,以免耽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相关工作。培训时要自觉遵守有关培训纪律,服从施教机构的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的有序进行。对考试过程中违规人员将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将取消其考核成绩,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本通知规定精神,负责组织实施本(县)区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六、2016年公需科目培训具体安排:
(一)培训内容:《大众创业与转型机遇》
(二)培训形式:采用脱产、半脱产授课
(三)培训时间:18个学时
(四)培训收费:按市发展和改革局潮发改价函〔2016〕255号文核定标准,每名专业技术人员收取培训费54元,课本费28元,共计82元。
(五)培训时间安排:
1.培训时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从9月份开始,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至今年底前完成。
2.市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9月1日至9月15日
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等属下单位到市科协培训中心报名,地址:潮州市城新西路金田花园15栋5楼,联系人:郑晖,联系电话:2237097、2250892。
市卫计局、市直其它单位到市天龙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报名,地址:新桥路151号,联系人:郑少生,联系电话:2351717、2291717。
市直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学习的编班和上课时间由施教机构负责安排并通知单位或学员本人。
3.各县(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的报名时间、地点、考核时间由各县(区)人社局自行安排,报市人社局统筹确定。
潮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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