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6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粤教继函〔2016〕31号),我市今年秋季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将于近期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一)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人员。
(二)2016年5月31日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毕业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博)士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学段相对应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广州户籍或本人在广州工作、人事档案已挂靠我市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且能同时提供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6个月及以上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持有广州市幼儿师范学校、江门市幼儿师范学校、湛江市幼儿师范学校、汕头市幼儿师范学校毕业证书的全日制毕业生可以申请认定,其他中师学历不能申请认定。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必须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同时应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粤教继函〔2013〕1号),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要求,我市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2014年9月1日前取得省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的申请人,应参加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于9月12日至9月20日(开放时间:工作日8:30‒17:30,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其中:
1.持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申请人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
2.其他申请人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
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红底照片,大小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的照片一致。
报名的现场确认时间:9月26日至9月30日的工作时间。具体时间由各区认定机构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在此区间内确定。
(二)申报认定方式。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区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本人在广州工作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挂靠所在区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广州的人员,须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认定。
(三)在现场确认时,申请人员需向当地认定机构提交以下相关佐证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
(3)学历证书原件备查;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根据广东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办公室的声明(http://www.gdspcb.org/spcb/notice.html),在省外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考生,申请教师资格时需一并提供发证单位所在省份的户口本、学生证、毕业证或工作证(四证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不能提供者需在广州重新报名参加测试;
(5)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及社保管理部门出具的最近6个月及以上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6)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红底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
(7)师范毕业生提供学业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取得自学考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合格证书人员提供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参加全国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提供《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四)认定收费
1.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0〕814号)的规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包括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与学历不对应层次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缴费240元。
2.体格检查、普通话水平测试等费用,应按规定另行缴纳。
四、工作要求
(一)各认定机构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的认定范围、程序、条件开展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试点期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平稳过渡。
(二)各认定机构要认真做好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将本区开展资格认定报名的时间、有关事项和要求向社会公布。
(三)各认定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提前做好普通话水平测试、体检、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等准备和实施工作,确保流程规范,依法进行,廉洁自律,公平公正。
(四)各认定机构要按照教育部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审核网报数据,并在2016年10月28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
五、其他
(一)为提高认定效率、减少人为错误、杜绝虚假材料,今年我市认定工作将继续采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材料审核。申请人网报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广州教育评估网”的“网上办事大厅”栏目(http://www.gzedupg.com/Online_zigerending.php),点击“个人用户登录”,做好网上学历鉴定、下载体检表、体检、选择现场确认时间等相关操作(由各区按实际情况制定申请人登录时间)。
各认定机构进入“广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管理平台”进行操作,网址:http://www.gzedupg.com/Online_zigerending.php。
(二)本通知以及教师资格认定相关规定、认定流程、有关问题解答等均可在广州教育评估网(http://www.gzedupg.com)“教师资格认定”栏查询与下载。
广州市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
2016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