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和条件。相关政策规定,除本简章另有规定外,均参照《宿迁市201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执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或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或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高等教育学籍的;
(3)被机关事业单位辞退不满5年的;
(4)受到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不满3年的,或受处分期间未满的;
(5)因在报考中弄虚作假、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聘用审批后考生放弃报到等被列入《宿迁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库》“黑名单”管理,自入库之日起未满3年的;
(6)考生被认定存在“较重失信行为”未满3年的,或“严重失信行为”未满5年的。
请广大考生诚信报考。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对于在报考中弄虚作假的、在考试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聘用审批后考生放弃报到的,继续实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生诚信档案库》实名入库、“黑名单”管理,并按规定将考生信息上报省、市人社部门及其人事考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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