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选调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2.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现任乡镇党政正职除外);
3.一般工作人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0年9月30日以后出生,其他情况依此类推),科级干部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0年9月30日以后出生);
4.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体健康;
6.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本次公开选调: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任期制干部,任期未满的;实行试用期的科级干部在试用期内的;
5.新提拔干部在现职岗位任职未满一年的;
6.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工作经历等计算时间截止至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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