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司法队伍建设,根据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公开招聘派遣制司法辅助人员10名,实行社会化管理,现将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招聘岗位及人数
1、司法警察辅助人员
司法警察辅助人员:4名,男性,主要职责:协助司法警察做好警务保障工作。
2、速录员
速录员:6名,主要职责: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报考条件
1、具有常州市(以户口簿为准)户籍,纪律观念强,服从组织分配。
2、司法警察辅助人员:年龄在20周岁以上,33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至1996年1月1日期间出生),退伍军人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后出生)。
速录员:年龄在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至1996年1月1日期间出生)。
3、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辅警要求单侧裸眼视力(标准对数视力)达4.8(含)以上、身高1.70米(含)以上。
三、不得报考的情形
1、本人及其近亲属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本人及其近亲属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四、报名方法
1、采用现场报名方式进行,报名地点设在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常州市圩墩路38号3楼),联系电话:69801516。
2、报名时间:9月26日—9月28日(上午9:00-11:30,下午1:00至5:00)。
3、报名注意事项:
(1)考生现场应如实填写《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人员招聘报名表》,并确保所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2)现场报名时须本人到场并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有特长的还须提供相关证书和材料。各相关材料均需交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一份,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现场工作人员对照招聘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初审,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发给《准考证》。
(3)在职人员报考须在体检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4)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1:3)的岗位,则相应核减招考计划。
五、考试
1、辅警考试分为体能测试与面试,总分为100分,体能测试与面试分别占总分的50%,保留两位小数。
(1)体能测试项目为10米×4往返跑、1000米跑和俯卧撑。其中:10米×4往返跑占15%、1000米跑占20%和俯卧撑占15%。
2、速录员考试分为速录技能测试、专业理论考试和面试,总分为100分,速录技能测试、专业理论考试、面试成绩分别占总分的50%、20%、30%,保留两位小数。
(1)速录技能:测试形式为计算机文字速录考试,速录方式不限(需要专业速录工具的请自备),速录考试的形式为听打,播放一段录音,时长为10分钟,语速为120字/分钟,根据记录速度和准确率评分。
速录技能测试实行百分制,及格线为50分,及格以上的方有资格参加专业理论考试。
(2)专业理论:专业理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实行百分制,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法律常识和文字表达能力,不指定参考用书。
3、面试: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思想状况、组织应变能力、处理问题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岗位匹配性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录用。
考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考察、公示及聘用
1、体检
根据报考人员的总成绩,按照拟聘用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如果综合总成绩相同,则面试成绩高者进入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录用公务员的通用体检标准执行,体检费自理。因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缺额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2、考察
体检合格者,由经开区人民法院政治处组织考察(政审),因考察不合格出现职位缺额时,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3、公示
考察结束后,由政治处将报考人员的体能测试、速录技能、专业理论、面试、体检、考察等情况报院党组研究讨论,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
4、聘用方式
根据市、区及经开区关于规范社会化用工管理的办法等文件规定,新聘人员统一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初聘合同期限为二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予以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七、工资待遇
工资待遇参照市、区及经开区关于社会化用工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并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八、纪律与监督
报考者要对自己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弄虚作假和违反考试聘用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
招聘工作人员,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聘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监督电话:69801526
咨询电话:69801516
九、本公告由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负责解释。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