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聘对象
符合岗位要求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和社会人员,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
(二)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不含学校集体户口);
2.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5年11月1日至1998年10月1日期间出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专业或技能;
5.身体健康且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军纪处分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7.其他不宜从事招聘岗位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