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聘人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师德和职业道德。
2.具有所聘岗位要求的学历要求、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3.身心健康,能适应所聘岗位的需要。
4.年龄40周岁以下,具有博士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
5.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享受待遇。
被正式录用人员纳入我校事业编制管理,享受国家、地方、学校统一规定的在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应待遇及学校给予高层次人才的相关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