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教育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与<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教师字[2014]28号)工作要求,为指导各地做好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对象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人事关系在吉林省内,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中国公民。
二、申请认定条件
1.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 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
3. 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取得相应等级合格证书,申报语文学科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4. 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5. 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在校学生为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6. 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
7. 吉林省内全日制普通院校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由在读学校出具学业成绩单,向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
三、认定机构及权限
各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法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所在地的市(州)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
四、信息系统开放时间
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春季开放时间为2016年4月20日至7月10日(注:5月28日至6月12日期间系统关闭),其中网报时间为5月4日至20日,现场确认时间为5月15日至27日;秋季开放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至12月10日(注:10月1日至9日期间系统关闭),其中网报时间为10月10日至25日,现场确认时间为10月20日至30日。信息系统在法定工作日8:30—
17:30期间开放,各级认定机构需在网报开始前设置好本机构工作安排,可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调整现场确认受理时间,在现场确认注意事项中注明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便于申请人咨询和办理后续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