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调整部分高考加分项目和进一步加强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经教育部批准我省的调整高考加分项目公布如下:
获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等八项其中之一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经省招生委员会组织测试合格者,高考加10分; 获其他项目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不再享受高考加分政策。
以下项目不再享受高考加分政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者;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省赛区一等奖者(省内高校加分政策);省级优秀学生;全国性体育比赛集体项目。
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决赛一等奖并被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遴选为参加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队集训的学生,应届毕业当年保留高校招生保送资格,经所报考高校测试后决定是否录取。其他项目不再具备保送生资格。
2009年、2010年秋季入学的高中生,在2011年12月31日前获得原高考加分资格的,在高考报名申请政策照顾时按原高考加分政策执行;2012年1月1日后获得原高考加分项目的,按调整后的高考加分政策执行。
2011年秋季入学的高中生按调整后的高考加分政策执行。
其他未调整的加分项目按原加分政策执行
贵州省高考加分保留项目
序号 | 保 留 项 目 | 分 值 |
1 | 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获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 20 分 |
2 | 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 ”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一、二等奖者 | 20 分 |
3 | 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 20 分 |
4 | 重大国际体育比赛获集体或个人项目前六名者,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获前六名者 | 20 分 |
5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 20 分 |
6 | 贵阳市(三县一市除外)、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安顺市西秀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 10 分 |
其他县(市、区、特区)的少数民族考生 | 20 分 | |
7 | 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者 体育特长生高考加分项目: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 | 10 分 |
8 | 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 10 分 |
9 | 台湾省籍考生 | 10 分 |
10 | 烈士子女 | 10 分 |
11 |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 10 分 |
12 | 侨眷考生 | 10 分 |
13 | 在我省农村连续居住五年以上,具在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女孩考生和二女结扎户女孩考生 | 10 分 |
14 | 汉干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