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公安机关基层基础工作,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人数及岗位职责
1、招聘人数:11人(限男性),睢河派出所3人(睢河街道辖区人员优先录用)、交警大队8人(退伍军人优先录用)。
2、主要职责: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二、招聘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身高1.70米以上。
3、年龄为20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
4、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无纹身、无色盲、无遗传性、传染性等疾病。
5、政治素质高、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具有一定的沟通交流及组织协调能力,有驾驶经验者优先录用。
6、具有睢宁县常住户口,在户口所在地有固定住所。户籍地属招聘单位所在地的报考人员优先录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1、曾受刑事处罚的;
2、曾受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的;
3、曾被用人单位开除公职的人员;
4、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5、有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方式
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近期同版免冠照片二寸4张,现场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
2.报名地点
睢宁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公室(县局办公楼6楼626房间,),联系人:张克怀,15952242258(手机电话)。
3.报名时间
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1月1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逾期不予补报。
(二)考试选拔
采取笔试、面试、体能测试的方法进行。
1、笔试:由县公安局统一组织。笔试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线,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笔试科目:采取闭卷形式,考核内容为法律知识和高中语文数学知识。
笔试时间:2016年11月3日(上午9:00)
笔试地点:睢宁县公安局附属西三楼。
笔试具体要求:
考生凭身份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场,自备考试用文具,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2、面试
根据专业及岗位特点,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面试采用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线,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面试时间:2016年11月4日(上午9:00)
面试地点:睢宁县公安局11楼会议室。
面试具体要求:
面试人员凭身份证,按规定时间进入考点侯考室,迟到者、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行补试;面试人员不准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点侯考室,不准大声喧哗,服从考点工作人员安排;如出现违纪现象和行为,将取消其招聘资格。
程序要求:
(1)面试人员在侯考室抽签决定面试的顺序号。
(2)面试人员不得携带任何资料、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离开指定地点。
(3)面试人员在规定时间依次有工作人员引领进入面试室,面试开始后,面试人员只能报出自己的面试顺序号,不得说出自己的姓名。
(4)面试结束后,评委当场亮分,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核分员当场核分并宣布面试成绩。
3、体能测试
根据岗位特点,严格按照《睢宁县公安局警务辅助人员录用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体能测试,测试内容为100米跑和俯卧撑。体能考试评分标准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体育锻炼达标标准》要求执行。体能测试总分为100分,60分为合格线,未达到合格线者不予录用。
体能测试时间:2016年11月4日(下午14:00)
体能测试地点:县体育场。
4、考试分值
按照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占25%、体能测试成绩占45%的比例计算考生综合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体能测试成绩和合成后的综合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综合成绩并列时,体能成绩分高者优先)
四、考试成绩查询
考试成绩查询在睢宁县公安局大门北侧公示栏内。
五、政审
政审由县公安局组织实施,聘任人员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消防事业,政治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乐于奉献,现实表现良好。
六、体检
政审合格人员参加体检,体检标准参考《人民警察录用体检标准》。参加体检人员要在县公安局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七、递补
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政审、体检、工作结束后,因不符合条件淘汰人员出现空缺的职位,依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1:1依次递补,递补的考生依次进行体检、政审考核环节。
八、确定人选、公示
政审、考试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睢宁县公安信息网、睢宁县相关媒体上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
九、办理聘用手续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由县公安局提出聘用意见,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被聘用人员按要求到工作单位报到,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薪酬待遇
聘用人员的工资待遇参照苏北三类地区工资水平每月2216元(含依法缴纳五险1058元)。
以上公告内容由睢宁县公安局发布并享有最终解释权。
睢宁县公安局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