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
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发包人是建设方或委托方。承包人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方。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1)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很多,一般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质量要求高。这些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比较复杂和重要。
(2)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一般必须是法人,发包人为建设单位,承包人必须具有承揽建设工程的资质。
居民住宅装修建设,允许个人作为发包人。国家对承揽住宅装修工程的主体同样实行资质管理。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受到国家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例如:建设工程不得转包,即建设工程合同不得转让。
(4)建设工程合同是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一般应当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签订。
(5)国家对建设工程推行监理制度。
2、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1)依据工程环节,把建设工程合同分为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合同。也可以是包含勘察、设计、施工的综合性合同。
(2)依据合同标的,把建设工程合同分为总承包合同、分项工程合同。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1)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①行使对作业进度、质量的检查权。
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也可以委托监理人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合同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②及时检查的义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③及时验收、接受工程、依约付款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④依约协助的义务
发包人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发包人未尽协助义务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⑤中途停建缓建的责任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⑥计划变更的责任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⑦依约支付价款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①按期提供建设工程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②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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