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持“儿童中心论”的人把学生看作“太阳”,而教师是围着太阳转的“地球”。试从学生在教育过程中的地位简评这个观点。
答:这种观点是片面的,首先,它只强调学生是自我教育和发展的主体,而忽略了学生也是教育的对象。由于学生自身具有可塑性、依附性和向师性的心理特征,他们的发展离不开教师的促进和引导。同时,在师生关系中,它忽略了教师的主导作用。其实,没有教师的教育、组织和领导,学生的潜能是得不到充分发挥的,这个太阳也不能正常发光。总之,我既不能忽略学生的主体地位,也不能夸大学生的主体地位。要认识到学生既是教育的客体,又是自我发展和教育的主体,在教育过程中应使学生的双重地位统一起来。
14、学生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依据《教育法》,学生享有的权利包括: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代学近、助学金的权利;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包括:第一、受教育权。第二、姓名权。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他人不得滥用、假冒。第三、荣誉权。荣誉的授予、撤消、剥夺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第四、隐私权。第五、健康权。
依据《教育法》,学生应尽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其所在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