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使用专职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数额面向社会公开招用检测车司机和英语翻译,按照增城区关于聘员招用的有关要求,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发布公告。
一、招用职位及人数
招用检测车司机6名,英语翻译1名。
二、招用对象和条件
(一)检测车司机
1.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
(3)年龄要求1971年1月1日(含197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持有C1以上机动车驾驶证(持有A1或A2驾照且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驾驶经验者优先);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6)招考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2)有违纪违法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3)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4)招考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英语翻译
1.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英语专业毕业(专业代码B050201,A050201),通过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八级考试(TEM-8);
(3)年龄要求1986年1月1日(含1986年1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招考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1)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开除处分的;
(2)有违纪违法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3)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
(4)招考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招用程序及要求
(一)报名
1.报名方式: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
2.报名时间:2016年12月5日(星期一)至2016年12月9日(星期五)(共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3.报名地点: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11室(地址: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荔乡路民生街1号)。
4.报名时须提交如下证件及材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属集体户口的,须提交户主页复印件及本人页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统一用A4纸复印);
(2)毕业证、学位证、驾驶证(检测车司机职位)或TEM-8成绩证明(英语翻译职位)原件及复印件;持有A1或A2驾照且有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驾驶经验者需提供相应的工作证明;
(3)《2016年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招用检测车司机和英语翻译报名表》(附件1);
(4)三个月内开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参考模板见附件2);
(5)本人近期小一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5.准考证另行通知领取。
(二)资格审查
报名时由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对报考者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报名人员应对提交的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
(三)考试
本次考试采取面试形式进行,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面试实行考场封闭,报考人员要按要求依时到达考场参加考试,缺席均作弃权处理,不再安排补考。
1.时间:另行通知;
2.地点:另行通知;
3.面试形式: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是对报考人员的职业素质、综合分析能力、应变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仪表举止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四)体检、考察、公示和招用
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体检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聘用考察人选,由我局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进行考察。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招用人员名单,并在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办理招用手续。
四、工资福利待遇
本次招用检测车司机和英语翻译均使用区专职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数额,按照《增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试行)》(增人社〔2014〕25号)、《增城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员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增人社〔2014〕26号)有关规定,纳入政府聘员管理,工资福利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宜
(一)报考人员应保持联系电话畅通,报考人员失联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面试、体检、考察,视为自动放弃。
(二)在体检、考察、公示和招用中发现有不符合条件的,取消招用资格;因报考人员不符合条件或主动放弃而产生的缺额,招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具备候选资格的人员中依次递补。
(三)本次招用考试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也不指定任何参考用书和资料。
(四)本次招用有关政策由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咨询部门及电话: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科,020-82633736(上班时间:8:30-12:00,14:30-17:30)。
广州市增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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