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层次 | 住房补贴和安家费(万元) | 科研启动费(万元) | 配偶安置 | 备注 | |
自然类 | 社科类 | ||||
领军人才(60岁以下,国家级教学名师、国家重点学科的主要学术带头人、芙蓉学者计划或相当于此计划的获得者) | 100-200 | 20-50 | 安置配偶或子女1人,如不需安置追加安家费10万元。 | 工作津贴每年10-3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国家规定的工资、保险及福利待遇。 | |
学术骨干(55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和正高职称且科研优秀者) | 50-80 | 15-20 | 10月15日 | 安置配偶或子女1人,如不需安置追加安家费10万元。 | |
优秀博士(40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且科研优秀者) | 20-50 | 10 | 6 | 配偶为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本科学历并已取得学校紧缺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经考查合格可正式安排到学校工作;不需安排配偶工作者追加安家费8万元。 | 特别优秀且急需者配偶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 |
教学科研急需人才(40岁以下,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985、211大学副教授且教学紧缺急需) | 12 | ||||
注:1.学校对于引进的第一至第四层次博士以上人才,均提供130㎡左右的周转房一套(无产权),服务期内免租金。 2.引进的博士直接享受副教授标准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博士专项津贴。 |
说明:
1.博士、硕士第一学历须为全日制本科。
2.年龄计算:全日制本科生年龄为25岁及以下(199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0岁以下(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适当放宽至35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年龄为30岁及以下(198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行业企业工作经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35岁以下(1982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可适当放宽至40岁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年龄为40岁及以下(1977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年龄为55岁以下(1962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应聘人员须在2017年7月30日前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和职称证书。
4.同等条件下,博士和高级职称者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