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按照“自愿报名、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经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15名速录员(社会化管理职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对象及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纪守法;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6年12月26日至1998年12月26日期间出生);
4、具有国民教育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5、具备本法院要求的计算机速录技能;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不得报考的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在人民法院工作的。
三、报名
1、报名办法:登陆常州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报名网址:www.czks.cn),按照报名系统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和提交电子图片。
2、报名时间:2016年12月27日9时至2017年1月2日16时。
3、打印准考证时间:2017年1月3日-1月4日。报名成功的考生,请于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打印准考证,同时打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录速录员报名信息表》两份,并在考试当天持本人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到指定考点参加考试。
四、考试及资格复审
考试分为速录技能测试、专业理论考试和面试三部分,总分为100分,速录技能测试、专业理论考试、面试成绩分别占总分的50%、20%、30%。
1、速录技能测试时间:2017年1月5日上午。测试形式为计算机文字速录考试,速录方式不限(需要专业速录工具的请自备),速录考试的形式为听打,播放一段录音,时长为10分钟,语速为120字/分钟,根据记录速度和准确率评分。
速录技能测试实行百分制,及格线为50分,及格以上的方有资格参加专业理论考试。
2、专业理论考试时间:2017年1月9日上午。专业理论考试采用闭卷方式,实行百分制,主要考察报考人员的法律常识和文字表达能力,不指定参考用书。
3、资格复审时间:2017年1月12日-1月13日。根据速录技能测试、专业理论考试的综合成绩,按照参加面试人数与招录人数3: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名单。最后一名综合成绩相同的,可一并进入。如有考生事先明确表示放弃资格复审的,或有考生资格复审未通过的,可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进行递补。
考生在接到资格复审通知后,应携带准考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招录速录员报名信息表》(贴上照片)、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身份证、毕业证书(或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后进入面试。
资格复审地点:常州市永宁北路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25房间。
4、面试时间:2017年1月17日。面试工作由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实施组织。主要考察语言表达能力、形象举止等。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面试及格线为60分,达不到及格线的不予录用。
面试地点:常州市永宁北路6号,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9楼审委会会议室。
面试成绩及合成总成绩于面试当天公布并通知考生本人。
五、体检、考察及录用
1、体检。根据考生速录技能测试、专业理论考试和面试合成总成绩,按1:1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参照《国家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可根据需要增加体检项目。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的,可以按合成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2、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进行组织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因考察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的缺额,可将体检合格的递补人员作为拟录用人员进行组织考察。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考察对象的录用资格:
(1)考察结果为不合格的;
(2)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不同意考察、不协助考察,致使考察无法进行的;
(3)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不同意调动的。
3、对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录用人员,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
被录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单位签有聘用(劳动)合同的,由本人负责与原单位协商处理。
六、职责待遇
速录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职责为: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速录员统一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按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常州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书》。
速录员实行社会化用工管理,工资待遇按照“常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管理职工工资指导线”执行,并随本人的技术等级、学历水平、工作年限等因素的变动相应进行调整。
速录员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缴纳住房公积金。
速录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
七、纪律与监督
严肃招录工作纪律,严格秉公办事,在招录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在招考录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报考人员,一经发现,即取消录用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简章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519-85576012、85576088
监督电话:0519-85681923、85576135、85576153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