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现对下表中所列考生做如下处理决定,对以下处理决定如有不服,考生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权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复核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考生号 | 考点名称 | 课程名称 | 考场号 | 座位号 | 违规代码 | 违规事实 | 处理意见 |
17152326131085 | 通辽市实验小学 | 素描 | 006 | 025 | 64 | 携带手机拍摄本人素描作品 | 取消本次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 |
17152223170180 | 乌兰浩特一中 | 素描 | 001 | 014 | 59 | 该考生使用定画液 | 取消本次素描考试成绩 |
17152801134508 | 内蒙古大学 | 编导面试 | 001 | 052 | 59 | 考试时自报考试顺序号 | 取消本次编导面试成绩 |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