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会计考办《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6〕2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苏财会〔2017〕7号)文件精神,现将考试报名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中级会计资格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执行,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报考人员学历(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会计工作年限是指报考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的总和,但必须扣除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时间,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等材料。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报考人员除具备: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在常州地区从事会计工作等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1年以上。(2)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2年以上。(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4年以上。(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5年以上。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高级会计资格
报名参加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办〔1986〕55号)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基本条件。会计工作年限计算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
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且通过资格评审方可取得高级会计师证书。参加江苏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苏职称〔2012〕22号)的相关规定。
申请参加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会计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或称职)以上,在常州地区从事会计工作等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学历、资历条件。(1)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2)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3)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并担任大中型企业财务负责人2年以上。(4)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15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且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2.破格条件。符合规定学历(或学位),取得会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不足(时间不超过1年)的人员,其财会工作业绩突出,可以申请破格报考:(1)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颁奖机构文件为准)。(2)获得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或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或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称号;或在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期间,所主持的会计机构获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会计工作集体称号。
3.符合规定学历(或学位),取得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1)取得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会计相关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2)取得高级统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等会计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从事上述与会计相关的工作年限可以作为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连续计算;报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人员,在申报转评高级会计师资格时,还须取得会计师资格,且在会计工作岗位,否则不予受理。
二、网上报名时间及要求
2017年我省继续使用财政部统一网站即“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http://kzp.mof.gov.cn/)进行网上报名。“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至3月30日。在报名注册过程中考生不需要上传照片。
三、现场审核确认时间及地点
考生必须于2017年3月26日至3月31日到网上所选报名点进行资格审核(双休日照常进行,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逾期将不再受理。其中报考中级资格的人员为1992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且符合报名条件的,均须在3月26日至3月30日期间,持本人所有相关资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到常州市直现场确认点进行资格审核,现场报名。常州地区现场审核确认点:
现场审核确认点 | 地 址 | 联系电话 |
常州市直 | 常州市龙锦路1259-2号一楼大厅会计服务窗口(奥体明都国际饭店东侧)(H1路、H2路、B10路、29路、50路、53路公交车至龙锦路天目山路(水木年华)站下,向西约100米) | 86800339 |
武进区 | 武进湖塘人民中路693号(武进财经专修学校) | 86570258 86570268 |
金坛区 | 金山路168号(碧桂园斜对面,金坛区政务服务中心C楼一楼财政窗口) | 82328580 |
溧阳市 | 溧阳市溧城镇燕苑路18号1楼(溧阳市财政局会计科) | 87229214 |
四、现场审核确认时需携带的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格式见附件)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贴在报名表上);
5.网上打印的《报名表》(中、高级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6.会计师(统计师、审计师、经济师)证书原件(适用于报考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武进区(含经开区)、金坛区、溧阳市所属报考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人员将报名资料于3月30日前分别交所属财政局会计管理部门,并由其会计管理部门集中到常州市市直现场确认点审核,也可直接带相关材料到常州市市直现场确认点办理审核手续。市本级及天宁区、钟楼区、新北区报名人员直接到常州市市直现场确认点办理审核手续。
五、考试收费
1.收费方式。报名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其考试相关费用(报名费、考试费)自行在网上交纳,报名点不接受现金。网上交费时间为2017年3月26日至4月5日,逾期则视同放弃报名。
2.收费标准。2017年度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1、报名费,每人10元。2、考试费,每科60元。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110元,其中:报名费10元、考试费100元。
3.缴费发票的领取。需要缴费发票的考生,自2017年4月5日至4月30日,持报名缴费信息表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工作日期间分别到以下地点领取缴费发票:
地区名称 | 缴费发票领取地点 | 电话 |
常州市直 | 常州市龙锦路1259-2号一楼大厅会计服务窗口(奥体明都国际饭店东侧) | 86800339 |
武进区 | 武进湖塘人民中路693号(武进财经专修学校) | 86570258 86570268 |
金坛区 | 金山路168号(碧桂园斜对面,金坛区政务服务中心C楼一楼财政窗口) | 82328580 |
溧阳市 | 溧阳市溧城镇燕苑路18号1楼(溧阳市财政局会计科) | 87229214 |
六、网上打印准考证时间
考生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自行打印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17年8月20日-9月8日。
七、考试时间、科目及考试大纲
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7年9月9日至9月10日举行,中级资格采用无纸化考试的形式,高级资格采用开卷、纸笔考试的形式。根据属地原则,报考中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须根据其工作单位所在地选择报考考区,且进行现场审核。2017年全省高级会计资格考试仅在南京市设立考点,所有考生均须到南京市参加考试。具体考试地点、考场安排以准考证为准。
1.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2.高级资格:考试科目《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科目考试均合格者,方可获得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方可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考试大纲:使用全国会计考办印发的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
八、考试用书说明
2017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由全国会计考办印发,考试辅导用书由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按大纲要求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的内容组织专家编写并出版发行,报考人员可在报名时自愿购买。考试用书网上征订网上交费,由出版社直接寄给考生。
报名网址http://kzp.mof.gov.cn/
常州市武进区财政局
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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