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院建设发展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优化工作人员结构,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经研究决定,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3名重点专业带头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学校简介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创建于1945年,是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校是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水平评估优秀学校、江苏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学校坐落于被誉为“北上海”和“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之称的南通市的主城区,环境优美、商业繁华、交能便捷、配套完善,占地面积658亩,资产总值4.5亿元,在校学生11000人(其中留学生200人),教职工680人。
学校秉承“厚德·匠心”的校训,坚持立德树人、产教融合、服务地方,现设有五个二级学院以及继续教育学院、天樱国际教育学院、素质教育部等教学机构。构建了以农林科技为特色,以环境保护、机电工程为品牌,以商贸物流、旅游管理、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综合性专业体系。目前开设专业(方向)42个,有实验实训室140多个,建有国家级教育实训基地2个、国家职业教育重点建设专业2个、省品牌专业1个、省示范院校重点建设专业3个、省重点专业群3个、省级特色专业3个、省级实训基地2个、省级精品课程7个,建成省级科技平台1个,市级科技平台6个。近年,学校获农业部农牧渔业丰收奖、南通市职业教育服务地方经济贡献奖和南通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等荣誉。学校的薛尧科研实训中心被科技部评选为首批“星创天地”众创空间。学校多年被连续命名为“南通市文明单位”和“江苏省文明单位”,先后获得“江苏省文明校园”、“江苏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江苏省平安校园”、“江苏省安全文明校园”等称号。
二、报考基本条件
(一) 基本要求: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要求。
(二)年龄要求:工作人员的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的、紧缺岗位可适当放宽。(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
(三)限制条件: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涉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招聘岗位及待遇
招聘具体岗位和要求详见《南通科技职业学院2017年度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一览表》(附件1)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高层次人才招聘,学校常年组织报名,并根据报名情况不定期组织面试。春季第一批集中报名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至2017年3月20日。
报名方式: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者须填写《南通科技职业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报名登记表》(附件2),并提供个人简历及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南通科技职业学院立德楼301室报名。所有人员的《报名登记表》须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ntkyrsc@163.com。未录用者,材料不再退回。
应聘人员应由自己报名,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委托他人报名。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推荐表等岗位需要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五、资格审查
我校将组织对应聘者的网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应聘者在参加考试前提交报考材料的原件,由我校人事处和纪监处依据本简章招聘岗位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留学回国人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及岗位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六、考核与录用
本次考试不设开考比例,学校根据各岗位具体情况,由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对应聘者进行认真考核,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拟引进意见。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心理健康状况、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以及发展潜力等。考核可采取笔试、面试、试讲、学术报告、专业技能测试等多种形式进行。
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实行年薪制目标责任管理,首次岗位聘任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试用期一般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由所在部门会同人事处等相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学校落实科研启动费等有关待遇。
高层次人才的年度考核,由所在院部根据合同规定的工作任务及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及标准另行制订),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的享受相关待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学校将调整相关待遇;聘约期满,学校组织聘期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
受聘的高层次人才在服务期限内一般不得调离或辞职,如因个人原因确需在服务期限内调离或辞职,必须按比例交纳违约金。已经享受的南通市政策资助的安家费和购房政策性补贴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七、纪律与监督
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招聘工作以本公告为依据,一经发现并查实不符合本公告规定以及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应聘人员的考试和聘用资格,并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七、本公告由南通科技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人事处0513-81050511 顾老师、龚老师
监督举报电话:纪监处0513-81050509
南通科技职业学院
2017年2月1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