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完善基层公务员录用制度,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各级党政机关精神,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7年选拔优秀社区干部到街道机关任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选任对象和资格条件
(一)选任对象
选任对象为河北区、红桥区行政区域内,在社区工作3年以上的社区工作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76年3月24日以后出生),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二、选任职位
本次选任的职位为河北区、红桥区街道机关科级以下职位,共计8个,具体职位见《2017年天津市公开招考公务员(工作人员)职位表》。3月17日起,可登录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www.tj.hrss.gov.cn)和天津人事考试网(www.tjkpzx.com)查询。有关事项可通过《职位表》公布的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三、选任程序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缴费的方式和时间
报名采取个人报名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和缴费均在网上进行,网址:www.tjpnet.gov.cn。
报名时间:3月24日8:00至3月30日18:00
缴费时间:3月24日8:00至4月1日18:00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提交的报名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报考人员符合减免考务费用有关政策的,参照公开招考公务员的有关程序办理考务费减免手续。
2.资格审查
报考人员可在提交报名申请48小时内查询资格审查结果。报考人数不足3人的职位不能开考,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该职位的选任计划,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职位,改报时间:4月11日9:00至16:00。职位报考人数与选任计划数之比低于3:1的,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相应调整该职位的选任计划数。
报名完成后,下载并打印报名表,报所在街道党委(党工委)审核。资格审查贯穿选任全过程。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选任资格。
笔试准考证下载时间: 4月18日8:00至4月21日18:00。
(二)考试测评
考试测评分为笔试、资格复审和经历业绩评价、面试三个环节。
1.笔试
笔试科目为“社区管理综合”,满分为100分。笔试时间为4月23日(周日)上午9:00至11:00。
报考人员应按照准考证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与报名时一致),缺少任一证件的报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5月12日,报考人员可在本区信息发布平台查询笔试成绩,也可直接向本人所报考区查询。
笔试成绩公布后,按照与选任人数3: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面试人选。选任职位进入面试的人数达不到3:1时,按照进入面试的实际人数进行面试。
2.资格复审和经历业绩评价
面试前,各区组织对进入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和经历业绩评价,具体时间地点由各区另行通知。
复审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所在街道党委(党工委)同意推荐报名材料、有关任职的证明材料和其他与报考资格要求有关的证明,并需撰写工作业绩报告。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复审的,视为放弃面试资格。
经历业绩评价分为岗位匹配度分析和业绩评价两个部分,并按百分制量化评分。
3.面试
面试为结构化面谈,满分100分。面试时间为6月24日(周六),地点由各区另行通知。
4.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成绩、经历业绩评价成绩、面试成绩按照30%、30%、4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
(三)体检与考察
按各职位选任人数与进入体检人员1:1的比例,以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排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若报考人员总成绩出现并列,造成进入体检人数超出职位录用计划数的情况,按照笔试成绩高者优先的原则确定进入体检人员;仍出现并列情况,则一同确定为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标准执行,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考察工作按照《天津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实施细则(试行)》等组织实施。经考察不宜任用的,不予任用。
(四)公示与审批
对拟选任的人员,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统一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选任机关名称、拟任用人员姓名、性别、报名序号、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等,公示期为7天。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问题或有反映问题但不影响任用的,按规定程序报市委组织部办理录用审批。对有反映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任用,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任用。
(五)任职和定级
选任人员实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有关要求,确定职务与级别,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任用。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