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安工作,经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2017年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3名辅警。现就招聘辅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择优录用。
(二)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实行公开考试、公开招聘、规范程序、接受监督的原则。
二招聘对象
面向社会招聘23名符合条件的社会青年。
三招聘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事业心和责任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勤恳务实,踏实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所雇岗位工作;
(四)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退伍兵可放宽至初中学历),具有拟雇岗位所需的工作技能;
(五)首次聘用人员要求年龄为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7年5月31日至1999年5月31期间出生人员);女性要求身高158厘米以上,男性要求身高168厘米以上;
(六)同等条件下,部队退役士官和符合岗位招聘条件的分局现有雇用人员,可优先聘用;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辞退的,3年内不得雇用;
2.在各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的人员;
3.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正在服刑或在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等情形人员;
4.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情况的人员。
四报名方式
(一)报名时间:2017年5月8日至5月12日,每日上午9:30-12:00,下午14:30-16:30。
(二)报名地点: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办公楼四楼政工室。
(三)报名要求:
1.考生须诚信报考、诚信考试。报考者应在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报名,本次公开招聘不在笔试前对报考者进行报考资格审核。报考者必须按照本人的学历、年龄等条件,认真慎重地核对招聘条件等要求,如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考生一旦入围,进行资格审核时,将取消其体能测试资格或录取资格,情节严重者,按考试违纪违规有关规定处理。
2.报名时需本人到场、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白底大一寸照片4张,退伍军人须携带退伍证,并填写《考生承诺书》、《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公开招聘辅警报名表》。
3.准考证发放:请考生在接到通知后自行到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四楼政工室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具体领取时间以电话通知为准。
五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体能测试和面试
(一)笔试
笔试采用闭卷形式,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设定笔试成绩满分为100分,不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成绩按60%计入总成绩。
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二)资格审核
根据招聘岗位的名额依笔试成绩高低为序,按该招聘岗位名额以1:1.5的比例确定资格审核对象,若笔试成绩名次并列的,并列名次的考生一同参与资格审核,资格审核合格考生,进入体能测试。
资格审核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资格审核时,报考者按所报考岗位的条件要求,现场提交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招聘岗位如有条件要求,还须按相应岗位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证件及复印件)。
(三)体能测试
对符合条件的考生进行体能测试,具体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体能测试项目为10米×4往返跑。
体能测试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试标准合格标准制定。
体能测试不合格,将不予列为面试对象;体能测试合格者,根据招聘岗位的名额依笔试成绩高低为序,确定面试对象,若笔试成绩名次相同者,以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现有雇用人员优先,若同为现有雇用人员者,以退伍军人优先。
(四)确定面试人员
1.对体能测试合格的考生进行面试,面试成绩按40%计入总成绩。
2.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五)确定拟雇用人员
1.根据招聘岗位的名额依总成绩高低为序,等额确定拟雇用人员。若总成绩相同者,以公安局现有雇用人员优先;若同为公安局现有雇用人员者,以退伍军人优先;若同为退伍军人,以学历高者优先;若学历相同,以年龄小者优先。
2.对确定为拟雇用人员进行体检和考察。
六体检、考察、公示和递补
(1)体检。体检工作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具体体检时间及事项另行通知。
(2)经体检合格的考生,由分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进行考察。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其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并通过查阅个人档案等方式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
(3)经考察合格拟聘用的人员名单将在汕尾人才网公示7天。
(4)如体检中出现不合格或出现体检对象放弃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考察人选,公示中发现有影响雇用问题的,可依次递补。
七聘用
(1)拟聘用人员经公示没有异议的,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期3年。获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含在聘用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聘用;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2)辅警人员工资按每人每月2800元(含个人应交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等)标准执行。
(3)每年分局政工室将对辅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由分局研究决定是否续聘。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被雇用人员达到退休年龄的,其退休待遇按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规定执行。
(4)本公告如有不尽之处由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
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政工室:0660-3432966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人事局办公室:0660-3437718
汕尾市公安局红海湾分局
2017年4月28日
附件: